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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丧礼孝服成重婚铁证:王 某重婚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18 18:23:49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告人王某于2002年12月与尚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案件终审。2006年,王某与温某非婚生育一子。自2016年起,王某与温某在山东临沂某小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二人所育子女亦共同生活。2022年,在王某父亲的葬礼上,温某身着孝服跪守灵堂,被亲友称为“外边的媳妇”。此行为成为认定双方夫妻关系的关键证据。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王某上诉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明确指出:有配偶者即使未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只要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罪。温某在葬礼中的角色及社会公众认知,充分印证了“夫妻名义”的实质。(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2-1-212-001《王某重婚案》)
 
二、穿透形式要件:事实重婚的司法认定逻辑
我国《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的规制包含双重维度:一是法律婚叠加法律婚的典型形态,二是法律婚叠加事实婚的隐蔽形态。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未受“登记要件”束缚,以稳定性、公开性、身份认同三大要素锁定事实重婚。王某与温某长达六年的共同居住构成生活稳定性;葬礼中的孝服跪拜仪式具有身份宣示的公开性;亲友对其“夫妻关系”的认知则形成社会认同闭环。这种综合判断模式,有效击穿了被告人“未领证即无罪”的辩解。
 
需特别关注的是,事实重婚与普通婚外情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关系的公开重构。当同居双方对外以“丈夫”“妻子”相称,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如抚养子女、参与家族仪式),便实质上动摇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秩序。本案中,温某在葬礼中的行为绝非偶然参与,而是对配偶身份的主动主张。法院将民俗仪式纳入证据链条,体现了司法对生活场景的深刻洞察——社会评价比法律文书更能折射关系本质。
 
三、重婚罪构成要件的实践突破
司法实践中,事实重婚的认定长期面临举证难题。本案裁判要旨的创新在于:通过“持续性公开生活+社会角色扮演”构建法律推定。王某与温某不仅长期同居,更在子女教育、家族事务中形成完整家庭功能。葬礼事件作为“压舱石证据”,使二人的关系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视野,彻底满足“夫妻名义”要件。这种从生活场景中提取法律事实的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审查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划清了罪与非罪的临界点:同居必须达到“夫妻名义”的公示程度。若双方仅秘密同居或对外保持朋友关系,则可能仅涉及道德谴责。但本案中,王某允许温某在重大丧葬仪式中扮演儿媳角色,等同于向社会宣告其婚姻状态的重构。裁判对《刑法》第258条中“共同生活”的扩张解释,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制度实质保护的立场——婚姻不仅是法律契约,更是社会关系的公开宣示。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王某案警示公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试图通过“不领证”规避重婚罪的行为,在稳定的同居事实与社会身份认同时,都将面临刑法的刚性约束。(本文作者系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精于刑事民事的交叉应对,帮助突破婚姻家事维权困境,专注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财富传承、私人法律顾问等领域,将冰冷的法条转化为有温度的问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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