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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陈某旺等诉林某杉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18 17:34:57 阅读:
次
作者
:张万
军
,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陈某旺与林某杉经媒人介绍订婚,男方支付彩礼35.5万元,女方回礼2.8万元及金项链。订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但产生矛盾,林某杉于2023年5月离开。次月,陈某旺母亲林某凤与林某杉母亲游某英签订《解决书》,约定女方退还彩礼16万元并当场转账。后陈某旺一家反悔,起诉要求再偿还16.7万元。法院两审均驳回原告诉请,核心观点有三:
其一,父母具备彩礼事务代理资格。按传统习俗,彩礼由双方父母经手交付,故母亲代签返还协议具有正当性;其二,协议体现真实意思表示。签约时有媒人在场协商,母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后果,收款后反悔违背诚信;其三,利益未显失公平。双方已共同生活,女方退还超半数彩礼且主动履约,男方让步符合常理。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2 "陈某旺等诉林某杉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二、家事代理权在婚约财产中的法律根基
张万军分析,本案裁判要旨直指婚约财产纠纷的痛点——家事代理权的认定。《民法典》第119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代理,第172条进一步明确表见代理效力。彩礼作为附着婚约的特定财产,其交付、协商、返还常由父母主导,这是中国乡土社会的现实逻辑。福建法院的判决深刻把握了习俗与法律的平衡点。当游某英作为女方母亲签约时,基于男方母亲林某凤的签字及媒人见证,足以构成表见代理要件。张万军指出:“婚约财产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家庭共有特征,若机械要求当事人本人签字,反而违背民间惯例,架空纠纷解决效率。”
三、协议效力优先于法定返还规则
男方主张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要求全额返还彩礼,但法院未予采纳。司法解释第5条是兜底规则,而当事人协商达成的返还协议具有优先效力。本案中,《解决书》明确载明“女方退还16万元结清”“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属典型的债务清算协议。“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当双方已就彩礼返还达成合意并履行完毕,再以‘计算错误’推翻协议,本质是对契约精神的破坏。”尤其协议签订时男方父亲知情却未反对,事后反悔有违禁反言原则。
四、诚信原则是裁判的核心尺度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三次提及“诚信”,释放出明确信号。张万军评论:彩礼返还纠纷常掺杂情感纠葛,但法律只看重关键事实——签约自愿性、代理人资格、履行情况。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戳破“秋后算账”的侥幸心理,林某凤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权衡利弊后接受16万元退款,收款后再主张差额,显然构成权利滥用。张万军比喻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纵容‘签约时装糊涂,收款后算细账’的投机行为。”
正如判决书所言,“基于婚约财产的特殊属性及签约双方母亲的身份,结合媒人在场协商的传统形式,该协议已形成稳固的法律关系。”这恰是法律对民间智慧的尊重——当习俗孕育出合理规则时,司法应当守护而非推翻它。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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