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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团队:超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李某英诉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5-23 23:35:33   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年,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祥建筑公司)承建某建筑项目,并以“项目参保”方式为该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李某英作为项目杂工,于2021年11月被纳入工伤保险参保名单。2022年3月,李某英在工地施工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经劳动争议调解,某祥建筑公司承诺协助李某英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2023年3月,李某英向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沐川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然而,沐川社保中心以李某英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7月办理退休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支付通知书》,仅同意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拒绝支付其他费用。李某英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行业采用“项目参保”方式时,工伤保险覆盖全体项目用工人员,包括超龄务工人员。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参保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后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李某英虽已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但其作为项目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不受影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地方规定,八级伤残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但若已领取养老保险,则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法院认定沐川社保中心拒绝支付前两项费用属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沐川社保中心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决定,责令其支付李某英74635元及300元,并驳回其他诉请。判决后各方未上诉,现已生效。
二、法理分析:项目参保制度下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保护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能否通过“项目参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的裁判要旨明确肯定了这一点。以下结合法律规范和制度逻辑展开分析:
(一)项目参保制度的特殊性:突破传统劳动关系限制
传统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建筑行业因用工流动性大、人员构成复杂(如大量农民工、临时工),难以逐一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为此,国家专门出台政策,允许建筑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整体参保,实现“一次缴费、全员覆盖”。
人社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三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进一步规定,项目参保人员包括“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这意味着,项目参保的覆盖范围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职工”,而是扩展至所有实际参与项目的务工人员,无论其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亦无论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
本案中,某祥建筑公司已依法为涉案项目办理工伤保险,李某英作为项目用工人员被明确列入参保名单,且社保中心出具的《建筑项目职工花名册》也确认其参保资格。因此,李某英的工伤保险权益应基于“项目参保”的特殊性独立判断,而非受制于其退休身份。
(二)人社部规范性文件对超龄人员的特别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款直接回应了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其立法逻辑在于:
风险与保障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为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已履行法定义务,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对应风险;劳动者权益优先:超龄人员仍在提供劳动,其因工受伤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需求与普通劳动者无异,法律不应因其年龄或退休状态剥夺其基本保障。
本案中,李某英虽已退休,但其受伤时确系项目参保人员,且用人单位已足额缴费,故其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沐川社保中心以“超龄”为由拒付待遇,实质是对项目参保制度的误读,忽视了规范性文件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意图。
 
(三)工伤保险立法目的与社保基金功能的实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一目的包含三重价值:救济优先:确保劳动者及时获得救治和补偿;风险分担:通过社会保险机制减轻企业负担;社会公平:避免工伤成本完全由个人或企业承担。
若社保机构仅因劳动者超龄或已退休即拒付待遇,将导致以下矛盾:用人单位缴费义务落空:企业已为项目参保缴费,却因劳动者身份问题无法实现风险分散;劳动者权益受损:超龄务工人员多为体力劳动者,工伤风险更高,剥夺其待遇有违公平;社保基金功能异化:工伤保险基金本应“应收尽付”,若设置不合理限制,将削弱制度公信力。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项目参保”制度下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为类似争议提供了裁判指引。法律不应因年龄或退休状态剥夺劳动者最基本的工伤保障,而应通过制度设计实现风险共担和社会公平。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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