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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忠诚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和判断呢?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6 17:45:5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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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微课堂推出的“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语音课程,
主讲人为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法官吴晓芳(语音整理):
目前这个问题争议颇大,尚无统一共识。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
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而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
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原《婚姻法》第46条(现《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过错赔偿)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
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
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上海高院和江苏高院的上述规定来看,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均倾向于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从国外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态度来看,通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的有关法律实践进行比较,“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夫妻忠诚协议协议或忠诚条款的效力均持否定态度。”“即使配偶双方能够在特定义务和救济问题上达成一致,比如生育控制、看足球赛、配偶药物检测以及对于通奸的损害赔偿,法院通常拒绝执行上述条款,以避免对于婚姻中行为的不当干涉。”
因此,司法不可过深介入婚姻关系内部,“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还是很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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