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负 责 人: 职 务: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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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014010
电 话: 传 真:
鉴于:
1、甲方依法受让并对 共享有 元的贷款债权,甲方拟采取诉讼方式追偿该贷款债权;
2、甲方确认乙方为其在前条项下诉讼追偿案件的代理机构;
3、乙方成为前条项下诉讼追偿案件的代理机构时,明确承诺以实现本协议约定的代理目标为收取律师代理费之前提。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追偿诉讼债权包不良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标的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下述企业贷款债权的诉讼追偿事项
二、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经办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的诉讼代理事务,该律师的执业许可证编号为:
三、代理目标
乙方承诺以“公司诉讼项目”委托债权本息合计获得 10 %的现金清偿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实现的最低代理目标,该户企业代理目标的实现为乙方主张律师代理费的先决条件。
四、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授予乙方下列特别权利: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提起反诉或上诉。
乙方确认并承诺:即使甲方授予其前款所列特别权利,甲方依然保留委托债权的处分权,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减让、豁免、以资抵债、延期履行等实体权利及与委托债权有关的主要诉讼权利;乙方在行使任何一项特别授权前,均需取得甲方在《特别授权书》签发日之后另行签署的其他授权文件。
五、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2年 6 月 30 日止(不超过 12 个月)。
但经乙方书面申请延长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六、甲方义务
1、全面、真实地介绍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已掌握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
2、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有法定或规定的提交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并给乙方留有必要的呈送时间;
3、出现调解、和解事由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和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4、甲方决定撤诉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5、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委托债权的追偿费用,支付律师代理费。
七、乙方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实现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目标;
2、在尽职调查、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就委托债权的追偿策略提出建议,起草并在甲方认可后呈送与委托债权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他法律文书,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向受案法院、相关部门陈述甲方的诉讼主张和理由,按时出庭;
3、定期报告代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建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至少书面报告一次,代理工作完毕后、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报告;对于与追偿相关的紧急、重要事项,应在知悉后立即报告甲方;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提供的及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获得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及其他一切口头的和书面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也不得指派本协议第二条之外的律师承办该委托事项;
6、代理过程中代为签收或获得司法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解协议等)、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应在签收(乙方需在代收文书上标注签收日期,并保证该日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或获得之日起2日内将原件转交甲方;
7、经甲方同意代为收取委托债权的清偿款项的,应在收取之日起2日内如数电汇或转帐至甲方指定帐户;代为领受非现金资产的,应在3日内转交甲方指定人员,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非现金资产的过户登记工作;
8、认可并接受甲方在诉讼案件进展过程中可能作出的调解、和解、撤诉或转让委托债权的决定,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获取补偿或由委托债权的受让方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9、按甲方要求填写代理考核材料,接受甲方的考核。
八、追偿费用负担
代理期间发生的律师差旅费及公关协调性费用由乙方负担,除此之外,与委托债权追偿有关的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其中:诉讼费用由甲方依法预缴,从追偿回款中优先收回;其他费用经事先通知甲方并取得其许可后,由乙方垫付,并在垫付后15日内将正式票据交付甲方报销。
九、律师代理费
(一)双方确认,乙方代理实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将按回收现金的5 %的标准计算应向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二)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以经甲方确认的该资产评估值或法院裁定、协议约定的抵债金额(评估确认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较低的为准)扣除第八条项下诉讼费用、其他费用和接收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评估费、过户费、运输费、保管费及相关税费,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从评估确认值、抵债金额中足额扣除,则不再列入接收费用)后的余额,按照50% 的比例折合成现金资产(以下简称折现值,等同于前款项下的回现净值)。折现率(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等同于现金回收率)达到或超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比例的,仍按本条第(一)款标准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代理费。
(三)代理回收的资产既有现金,也有非现金资产的,甲方预缴的诉讼费用及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其他费用从回收现金中优先收回后,在将非现金资产折合成现金资产时不得再次扣除(回收现金少于诉讼费用的,不足部分仍应在非现金资产折现时扣除)。回现净值与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之和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达到或超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比例的,以回现净值和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为基数,适用本条第(一)款项下的比例计算乙方应得的律师代理费。
(四)代理期间发生调解、和解、撤诉事由,且借款人、担保人履行完毕调解书、和解协议确定义务的,视同乙方已实现代理目标,律师代理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甲方于首次庭审前与借款人、担保人和解的,以甲方受偿的回现净值(包括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下同)为计提基数,按照本条第(一)款项下相应的比例的 60 %计算;
2、经法院调解实现回收的,以甲方受偿的回现净值为计提基数,按照本条第(一)款项下相应的比例的 70 %计算;
3、经执行中的和解实现回收的,以甲方受偿的回现净值为计提基数,按照本条第(一)款项下相应的比例的 80 %计算。
4、甲方撤诉且未实现任何回收的,以委托债权本息的 10 %(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比例相同)为基数,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比例的5%给予乙方的补偿。
(五)律师代理费于回收现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非现金资产交接完毕(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以过户登记日为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电汇至乙方下列帐号(以乙方提前交付律师收费票据并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报告为付款条件),电汇费用由甲方负担(甲乙双方在同一城市的,可以转帐支票支付):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分次回收且分次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如回现净值(含非现金资产折现值)变动涉及代理费计算标准调整的,甲方应以累计回现净值所处回现区间的代理费标准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扣除前次已支付部分)。
十、协议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1、因追偿委托债权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在代理期限内调解、和解结案且债务人履行完毕调解书、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
2、代理期限内甲方撤诉或案件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终结)的;
3、代理期限内债务人宣告破产致使本案终结诉讼的;
4、代理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一审败诉(对担保人、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未被一审法院支持的,视为败诉,但乙方在竞聘本案代理机构时已向甲方书面揭示此风险的除外)的;
2、一审、二审或执行阶段经过2个月(分别自递交诉状和执行申请之日起算,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后委托的,自委托之日起算)无结果(指法院未宣判或未实现回收)的;
但经乙方书面申请延长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3、乙方越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或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第三方代理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代理期间内变更代理律师或代理律师更换执业机构的;
5、乙方律师丢失重要证据、司法文书原件,或未在诉状中列明根据已有证据应当列明的诉讼请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呈交诉状、保全申请、执行申请及证据材料,或未按时出庭,或泄露本案重大机密的;
6、乙方律师有其他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对委托债权构成重大威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证据材料且未能及时补充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协助义务(不含未出具《特别授权书》),致使乙方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
(四)协议终止和解除后的处理
1、本协议因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时,乙方依第九条规定应获得但甲方尚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其在代理期间垫付而甲方尚未予以报销的费用,甲方仍应予以支付和报销;
2、本协议因第(二)款所列情形解除时,乙方应将甲方交付及其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代收的诉讼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数退还、送交甲方,全额返还甲方预支的前期办案费(如有),且不得主张律师代理费,甲方因该款第3、第4、第5、第6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本协议因第(三)款所列情形解除时,对于乙方代理期间垫付的费用及其他实际损失(限于乙方解约前因代理追偿而实际发生的成本),甲方负赔偿责任,但因委托债权原贷款行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有误的,甲方只对乙方代理期间垫付的费用给予补偿。
十一、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违约方应视其情形相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应按照日息万分之二(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
2、乙方不转交、呈送司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以及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甲方可在支付律师代理费时从中扣减15%,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因乙方截留相关司法文书或证据材料致使甲方无法主张相应权利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受影响的债权或担保物、保全财产价值为限);
3、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的违约金不少于委托债权全额回收时乙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约定比例可收取的代理费的30%。
十二、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
1、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送达对方下列指定人员:
甲方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 动 电话: 传 真:
邮 箱:
乙方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 动 电话: 传 真:
邮 箱:
2、任何 “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对方。采取传真方式的,以发送日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的,以对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三、特别约定
1、代理期间内,甲方转让委托债权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乙方;
2、甲方应在其与受让人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人于受让委托债权的同时,一并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如受让人不同意承继的,则甲方视乙方工作成效,给予乙方不少于2万元补偿后,该协议自然终止。
3、乙方同意,其在委托债权转移后,将遵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委托债权的受让人履行代理职责、主张代理费。
十四、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真诚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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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