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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律师:产生于离婚后的债务能否成为原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01-28 20:20:50   阅读:

    【基本案情】

      张云飞、王彩霞原为夫妻关系。2006613下午,王建平与张云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张云飞i王彩霞共有的楼房一套及车库一个,价款共计52万元。当日,王建平将款付给张云飞,未办理过户手续(张云飞将房产证、楼房及车库钥匙交给王建平),张云飞称其收到的房款用于偿还朋友借款和饭店所欠的材料款等。王建平购房不久,对该楼房进行了装修,并在以后对相应的取暖费、物业费进行了缴纳。20083月,张云飞、王彩霞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四套房屋及汽车3辆归双方之子所有,上述楼房的贷款由张云飞负责偿还,张云飞、王彩霞未保留、分得财产。2008423,王建平与张云飞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由王建平借给张云飞26万元,以办理银行解押手续,从而使王建平办理所购楼房过户手续。当日,王建平借给张云飞款26万元,张云飞将包括卖给王建平的房屋在内的两套楼房的贷款还清,并协助王建平办理了楼房的过户手续。此后,张云飞始终未偿还王建平借款。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云飞、王彩霞离婚后,王建平为办理楼房过户手续借给张云飞款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该借款属于张云飞、王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建平与张云飞、王彩霞之间债权债务延续所产生。王建平要求张云飞、王彩霞共同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张云飞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王建平借款二十六万元;王彩霞承担连带责任。

    王彩霞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彩霞是否应当就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张云飞从王建平处借款发生在张云飞与王彩霞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之后,但该笔借款是用于偿还房屋的银行贷款,该贷款是张云飞与王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所以王彩霞应与张云飞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基于此,原审法院认定结果正确,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包头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主要法律焦点是产生于离婚之后的债务能否成为原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笔者持肯定性观点,其主要理由为: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是基于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共同享有,换言之,当债务发生后,无论夫妻事先或事后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只要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实质性内容也是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通过例外情形的规定,将结婚前债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债务人借助婚姻关系而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而受到侵害。如果债务产生在离婚之后,但基于该债务所获得的资金、财物等的用途导致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增加,那么该债务也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性要求。此时,该离婚后债务与结婚前债务并无本质

性区别,仅仅是产生的时间不同而已。如果仅以该债务产生在离婚后而将其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就会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有鉴于此,该条司法解释尚有待完善的地方,可以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等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本案中张云飞与王彩霞离婚后从王建平处的借款是用于偿还夫妻共有房屋的银行贷款.该贷款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随着该贷款的偿还,张云飞与王彩霞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减少,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增加,无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配,该笔离婚后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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