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引起过争论,《解释》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关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侵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这几种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否则就放纵了此类违法行为,不利于制裁侵权人,不利于提高驾驶人的注意义务。
《解释》未采纳这种观点,原因在于:(1)如前所述,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而具有安定社会的功能,而侵权火风险分散的功能则居于次要地位。因龀,这些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此意义上,前述观点未能准确把握我国交强险的功能定位。(2)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并不会造成放纵违法行为人的后果。并且,保险公司的追偿能力与受害人相比,显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更有利于实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3)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再对侵权人遣偿的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实现交强险保护受害人权益、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如果此类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则显然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在不少场合将难以实现。1(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将这些违法情形排除在外。(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且不赔偿财产损失,但侵权责任法并未完全采纳该观点,该法第五十二条仅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法对于其他几种情形的评份与对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的评价有所不同,这也是《解释》关于这个问题规定的主要法律基础。(6)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及实践来看,例如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采纳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形下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侵权人追偿的处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