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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是如何归责的?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07-06 16:29:23   阅读:

  问:从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的现实来看,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的情形仍屡见不鲜,也为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危险,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解释》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归责的?

    答: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随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和处罚力度,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违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情形茌逐步减少。但是不可否认,由于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各地情形千差万别,因此,这些违法情形仍十分常见。因此,有必要从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对相关的责任主体予以明确。

    《解释》对套牌车、拼装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分别做出了规定。套牌车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套牌行为人为了逃避相关的税费和规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处罚。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套牌一方是被侵权人,在他不知道的情形下被他人套牌。此时的被套牌一方也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自然应当由套牌的行为人即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一种则是被套牌一方同意他人套牌。对于后一种情形i综合考虑套牌一方和被套牌一方行为的违法性、所造成的危险及其程度等因素,《解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现实中,更多的情形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的拼装车、报废车已经经过多次转让,此时,责任主体应当如何确定,-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明确。找们认为,转让、运行拼装车、报废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应当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是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功能的要求,更是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当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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