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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客户名单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经营秘密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10-01 20:45:57   阅读:

  经营信息所包括的客户资料、交易内容等,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1.虽然原告的客户单位名称均为公开信息,但面对如此众多的客户信息,如果没有人员提供明确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被告无法从现有的无数选择对象中间获得这些特定的供销企业,或者说获得客户本身需要付出极高成本。将众多存在类似业务需求的客户汇集一处、进行有效结合,本身已经使得该客户资料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2.原告与其上游企业在一段连续时间内多次发生交易,可以说明双方已经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这些客户构成原告的特定客户。而原告与特定客户的合同、发票、汇款凭证、加工单等资料,不同于公开领域中的一般资料,其中包含了具体购买要求、固定交易习惯、交易价格和数量等特殊需要,形成了深度信息,这些信息没有反映在网页或者名录中,要获得上述信息必须通过一定时间的交流和交易、具有一定难度,所以包含客户名单的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

    3.为了维护与客户的业务关系,需要付出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原告与其特定客户间又成交了数额较大的买卖业务,所以该经营信息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和现实的利益,具有实用性。

    4.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保密约定,且通过制定、执行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方面的规定,以及使用专业管理系统等,原告对其重要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上述保密措施,足以防止涉密信息的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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