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如何理解?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10-01 20:48:49   阅读:

    有必要通过扩张解释的方法,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解释。所谓扩张解释,也称扩大解释、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文义范围过于狭窄,难以充分表达法律规定的意旨时,对法律条文的文义范围予以扩大,以便正确地阐明法律规定内容的法律解释方法。

    20061031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816226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三条款明确规定:“‘工作场所’一词涵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据此,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工作场所”的外延显然是持扩张解释态度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虽然与第14条中的“工作场所”不是同一概念,但是,其外延范围应该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31号行政审判指导案例≮孙立兴诉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裁判要旨”中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中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况下,还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该案例亦没有对“工作场所”予以狭隘、机械的理解,而是采用了扩张解释的方法,将本来不是工作场所的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区域,因为职工往来所必须经过,也解释为了“工作场所”。

    按照扩张解释的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作如下理解:它不仅包括职工从事具体工作任务的时间和空间,而且应当包括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服务的,职工受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一切必要的时间和空间。本案中,张义发之所以出差,是为了完成原告在外地承接的工程项目,受原告的派遣,从单位所在地,到达工程所在地所经过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就无法到达工作地点,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张义发出差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作出扩张解释后,为了防止其过度扩张,以至于超出社会公众对法律条文应有含义的预测程度,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不难以被社会公众接受,还有毖要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对扩张解释的结论予以验证。进行的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第1条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中,也均体现了该立法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遵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出现伤亡事故后,能否认定为工伤,不仅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对于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职工出差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因此,如果不将该期间给予充分的劳动保障,就明显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据此,将职工出差途中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否则,则违背其立法目的。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