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将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中予以保护,使得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符合清楚、简要的要求,对于发明人本人以及专利代理人而言,都不是轻而易举的。由于语言表达的局限性以及撰写和代理水平的客观限制,很难将权利要求书写的尽善尽美。专利撰写实务中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必要技术特征不完整,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完成专利目的所必须的技术特征;照搬技术交底方案,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同样的技术概念出现多种不同的表述,语言表达在概念和逻辑关系上不统一,技术方案与附图不一致,等等。专利文件中的错误会对专利的授权以及确权造成很大的影响,除了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在认定被诉侵权方法或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专利文件中的不确切的表述也直接导致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对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时,有些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就简单的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不一致,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毫无疑义地得出或概括得出,从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后续的行政诉讼中,对于该不一致的记载是否为明显的错误,是否允许进行修正理解射发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允许进行修正理解,否则将严重损害权利要求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公示性,最终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对于撰写申请文件时出现了撰写错误,由于专利已经授权,也只能由专利权人承担因此过失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而不能将这种不利后果转嫁给社会公众,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才能推进专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