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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属于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不超过五年期的寿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事实免责情形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10-12 19:06:00   阅读:

实际上,在笔者能够查阅的现有相关保险著作或论文中并没有关于“事实免责情形”的提法。笔者认为,事实免责情形是指虽未通过明示或默示的保险免责条款进行规定,但从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可以推知保险人能够事实上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情形。“事实免责情形”实质上是保险人利用其拟定条款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将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情形隐藏于保险合同中的一种更专业、更高明的方式,其相较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而言更不易被普通人察觉和理解,从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于无形。具体到本案,依照《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的规定,自然人因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必须经过的法定期间为五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的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由此可知,即使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当日便下落不明,其利害关系人经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后,被保险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日期从投保人投保之日起算已必然超过五年。更何况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当日便下落不明的情形极少,否则极易引起道德风险的怀疑。在一般情形下,被保险人通常在投保人投保后的保险有效期内失踪,此时经相关利害人申请并经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期间必然远超过五年。因此,在投保人投保的以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寿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五年以内(包括五年)的情形下,尽管寿险合同没有相关明确的免责条款约定,但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情形事实上不可能赔付。此时,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就成为了不超过五年期寿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事实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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