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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屋租赁合同中“扩建”的理解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11-28 22:45:34   阅读: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扩建建筑物,必须首先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扩建批准文件后,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因此,未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关建设批准手续的扩建,扩建后的必然是违章建筑,亦必然给出租人的房屋造成损害。《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上述法律从保护出租人重大物权利益角度,赋予出租人在房屋价值、受到损害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条规定承租人擅自扩建的情形亦属于严重损害房屋价值,侵害出租人重大物权利益情形,依照法律规定精神可赋予出租人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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