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民间借贷案件中事实调查与举证责任分配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04-08 21:53:03   阅读:

借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地位毋庸置疑,但是在当事人未确立借据或借据缺失的情况下,若其他间接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也可以依照间接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审理中当事人对借款金额、时间、地点、见证人的具体陈述,借款时在场见证人的证言,债务人承认借款或者债权人承认还款的录像录音、银行转账单等经查证属实后。均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在一方持有借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此立案,并在实际审理中审慎审查借据真实性,不能轻易否定借据证明力。具体体现在证据分配上,债权人一方出示的借据可以视为初步履行了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对借据真实性或基础关系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根据证据情况综合审查。对需要司法鉴定确认借据真实性的,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也可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力大小确定鉴定申请人。

    如果债权人仅提供交付款项的凭证,并未提供形成借贷关系凭证,债务人提出该款项并非借贷关系,或该款项为债权人偿还的先前借款的,对借贷合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

    如果债权人主张借贷方式为现金交付,且只出具借据作为证据的。若该借款为小额借款,债权人可以说明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具体  事实的,按照交易习惯可以视为债权人完成了举证责任。若该借款数额较大,则需综合审查债权人的经济实力、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庭审表现等,判断当事人主张是否成立。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