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地位毋庸置疑,但是在当事人未确立借据或借据缺失的情况下,若其他间接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也可以依照间接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审理中当事人对借款金额、时间、地点、见证人的具体陈述,借款时在场见证人的证言,债务人承认借款或者债权人承认还款的录像录音、银行转账单等经查证属实后。均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在一方持有借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此立案,并在实际审理中审慎审查借据真实性,不能轻易否定借据证明力。具体体现在证据分配上,债权人一方出示的借据可以视为初步履行了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对借据真实性或基础关系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根据证据情况综合审查。对需要司法鉴定确认借据真实性的,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也可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力大小确定鉴定申请人。
如果债权人仅提供交付款项的凭证,并未提供形成借贷关系凭证,债务人提出该款项并非借贷关系,或该款项为债权人偿还的先前借款的,对借贷合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