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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闹剧衍生借款官司真借条却证明不了真借款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04-22 20:31:38   阅读:
宁波的吴先生拿着借据去打官司讨债,法院却否定了这张借据的证明力,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近日,宁波镇海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子。
  案情:去年12月份,吴先生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表妹杜女士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认为杜女士向其出具了10万元借条,自己也向杜女士交付了借款,因而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诉后,杜女士却认为吴先生是恶人先告状,否认了借款的事实。
  原来,2011年8月,杜女士的丈夫江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逮捕,而表姐夫吴先生主动表示可为江某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要用一大笔“打点费”。为了能够“捞出”丈夫,杜女士四处借款,凑了25万元交给吴先生。之后,吴先生妻子崔某退还给杜女士2万元。同年11月,江某被判刑入狱。
  同年12月,“捞人”无望加上债主讨债,杜女士便带领亲戚上门向吴先生讨要剩余的23万元。但吴先生告知杜女士,23万元中的3万元用于打点关系了,余下的20万元已在江某的同意下抵扣了江某欠其的20万元借款,杜女士要钱可以,但必须出具借条。
  由于杜女士当时交给吴先生的25万元中大部分是高利贷,为了能够尽快偿还高利贷,被逼无奈的杜女士向吴先生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后,才从吴先生手中拿回了原本属于自己的10万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评析: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法院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本案中,吴先生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并向法院提供了杜女士出具的借条,虽然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吴先生承认已收取了杜女士总计25万元款项,同时主张已返还杜女士2万元、请客花费3万元、另20万元抵扣杜女士丈夫的借款。但庭审中吴先生对杜女士丈夫江某的借款并未向法庭举证证明,且江某也否认了曾向吴先生借款20万元的事实。因此,法院难以认定江某归还吴先生借款的事实。
  其次,杜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录音证据,反映了杜女士向吴先生催讨上述款项的过程,而吴先生亦已返还了2万元款项。
  最后,吴先生和杜女士共同的亲戚崔某也向法庭证实了杜女士向吴先生催讨上述款项的事实,10万元实际系吴先生承诺退还的款项而并非借款。因为崔某系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所以法院认为,证人的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应依法予以采信。
  因此,吴先生提供的证据即使是借条原件,也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吴先生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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