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伤情较轻且不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其停工留薪期应以工伤人员实际复工之日为截止日期。复工日期的确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复工之日达成一致意见为原则来进行认定。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应以工伤人员就医的医疗机构意见为判断依据,即主要以员工所持有效的休假单据为准。
2.对于伤情严重并可能会导致员工劳动能力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丧失的工伤人员,其停工留薪期应以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为截止日期。对于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能力鉴定达成一致意见为原则来进行认定,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应以工伤人员就医的医疗机构意见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