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时间司法裁判标准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04-23 21:27:10   阅读:

  1.对于伤情较轻且不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其停工留薪期应以工伤人员实际复工之日为截止日期。复工日期的确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复工之日达成一致意见为原则来进行认定。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应以工伤人员就医的医疗机构意见为判断依据,即主要以员工所持有效的休假单据为准。

    2.对于伤情严重并可能会导致员工劳动能力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丧失的工伤人员,其停工留薪期应以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为截止日期。对于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能力鉴定达成一致意见为原则来进行认定,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应以工伤人员就医的医疗机构意见为判断依据。

    3.停工留薪期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应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针对这个强制性的规定,实践中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工伤人员在12个月或24个月后仍需要继续治疗,那么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工伤人员除了享受立法明确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外,是否还能够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对此亟待立法予以明确。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