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要转让拼装的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管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知道该机动车是否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均应根据该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双方之间转让的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即推定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接对该机动车是拼装或报废机动车是明知的,对转让后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也是明知,应承担共连带 责任。 1.关于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理解。所谓“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侵权责任法》本条使用了“报废机动车”这一称谓,未使用“报废汽车”称谓,实际上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因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包含了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 机动车一般包括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两者的外延是一致的。 关于汽车的具体报废标准,应当适用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1)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 求的;(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5条对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6条又对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使用年限和报废的确定作了规定。 2.关于“拼装机动车”的理解。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因为报废汽车含报废的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因此,拼装机动车可以定义为,使用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此外,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拼装生产的汽车,属于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车架拼装生产的摩托车,是非法拼装的机动车。 3.根据《道交赔偿解释》第6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由所有的转让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对于《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的情形也可以扩展适用于“其他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转让的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实践中主要包括:(1)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的机动车;(2)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3)经过改装的机动车;(4)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5)没有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