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责任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05-27 21:48:39   阅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劳动争议解释(四)》第7条明确,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_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只能以劳动者违约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要求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认定劳动者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直接以侵犯商业秘密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来寻求法律救济。①对此,《劳动争议解释(四)》第1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或者劳动合同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而提前解雇了劳动者,也就无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并不是免除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如果劳动者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