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交赔偿解释》第21条的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确定:
1.如果所有机动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因此造成第三人损害,如果损失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之和未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则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当先由已经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就超出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3.拖挂机动车的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造成交通事故后,各保险公司应当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