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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05-28 22:21:24   阅读:

《道交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经营交强险业务,必须承担比普通保险更高的义务标准,因此,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要求,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的构成要件包括:1.保险公司有的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或者书面有意思表示,以及以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出来的明确的意思,如“无法出单”、“限量出单”、“强行搭售”等。2.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行为违法。即没有合法依据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范,这些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性自治公约等。3.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明确作出。如果超过合理期限的,则应当认定为拖延承保。

    保险公司违法拖延承保,则包括:1.迟延对投保义务人的投保进行承诺;2.在交强险合同中约定迟延履行保障义务。迟延阿判断,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规定,应当参照一般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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