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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限的确定标准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06-23 22:17:14   阅读: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一段时间。买卖合同交货期限与交货期间的确定,对出卖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具有决定意义,所以审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即在于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及交付期间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虚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同时,出卖人可以在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仅约定何时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间不明确。

    3.如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如在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将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

    4.如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交货期限,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4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做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卸时间、等候运输的时间、运输在途时间等。

    5.根据《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重复交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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