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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标准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06-28 22:40:41   阅读:

赠与人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但由于赠与行为有别于一般的处分财产行为,所以在赠与合同关系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赠与合同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即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此条即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4条所指的“无偿转让财产”,通常情况下就表现为债务人将财产赠与他人。当然,此处所说的赠与是指已经实际交付财产,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只是达成了赠与合同,尚未交付赠与物,则债权人不得请求撤销赠与。在具体实务中,债权人撤销赠与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第74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与赠与人撤销权的异同

    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畴,而赠与人的撤销权则属于赠与人的撤销权范围。二者虽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却存在根本性区别。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其行使主体是赠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赠与人的债权人;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者则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而不是赠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赠与人的债权人,其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其债权额为限;而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则是对整个赠与合同的撤销。

(三)债权人撤销权在可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中的行使

    对于赠与人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债务人)不撤销赠与,而是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则赠与人的债权人可以依《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四)债权人撤销权在非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中的行使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其主要立法理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使扶危济困、尊老爱幼等善良公俗的原则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证明力在法律上进一步得到确认。而《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为体现对债务人的公平。但是,对于赠与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撤销权,法律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受赠人利益的平衡考虑,在此原则指导下,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虽然经过公证但是并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在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债权人之间,权衡二者的利益,则债权人的利益明显应当高于受赠人的利益,因为后者并无高于债权人的利益的其他理由。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虽然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但是赠与人的债权人仍然应当享有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这些赠与合同大多是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或者是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权衡债权人与受赠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还是应当以受赠人的利益为重,即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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