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理论上讲,侵权行为人对他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包括人格权的侵犯与身份权的侵权两大类。其中关于人格权的侵犯是法律与司法解释调整的重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列举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三种具体的人格权。人身损害的人身,与民法理论上的人身并不是同一含义,从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来讲的人身损害的“人身”,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客体,而不是人格权与身份权的集合。习惯上,人们通常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称为人身权,而将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称为人格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则采取“概括十列举”的方式,不仅采用民事权益这一高度概括的概念,而且对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进行了全面的列举,之后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兜底,使《侵权责任法》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具有了很大的空间,以适应未来各种民事权利与利益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