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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标准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07-19 22:22:28   阅读:

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即法定注意义务)和理性人(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之下通常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时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是否妥当等。① 

    1.法定标准或者特别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例如,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这就是一种法定标准,是用于衡量高层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对火灾的预防义务的一条法定判断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造成损害。

    2.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一般认为应当采用善良管理人的标准。

    3.从客观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包括:(1)保护措施是否合理;(2)控制措施是否合理;(3)警告措施是否合理;(4)检查行为是否到位;(5)在损害发生后实施的救助措施是否合理等。

   (二)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实践中应当注意经营者补充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补充责任的核心是“补充”,这种补充性既体现为程序上的补充性,也体现为实体责任上的补充性。程序意义上的补充性,主要是指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在顺位上的补充,也就是指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序的责任,补充责任中顺序上的规定至关重要,其目的是要赋予补充责任人以一种先诉抗辩权。如果赔偿权利人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则补充责任人可以要求原告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程序意义上的补充责任完全排除了将补充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作连带处理的可能性。实体意义上的补充责任,是指补充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具有补充性的,其赔偿数额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数额的大小和补充责任的过错程度。如果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任何责任,则侵权补充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如果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不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则不管直接责任人有无能力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侵权补充责任人仅就在与自己过错相当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受害人能否获得全部赔偿与之无关,即负有限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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