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赔偿”与“适当补偿”责任方式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可以作如下处理:
1.适用“适当赔偿”的范围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内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的该校应适当赔偿;(2)精神病人在院治疗期间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医院有过错的,该院应予适当赔偿。
2.适用“适当补偿”的范围包括:(1)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损害,雇主应当予以适当补偿;(2)合伙人在从事合伙活动过程,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的损害,其他合伙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3)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中受到的损害,当事人无过错的,被帮工人应予适当补偿;(4)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堆放人应予以适当补偿;(5)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