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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出资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05-14 22:00:10   阅读:

 (微信服务号:税务公社)

  一、提问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都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用技术成果出资,是否也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呢?

      有税务机关专业人士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得出结论:“虽然技术转让和以技术对外投资同属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变更的行为,但是税收待遇支却是不一样的,只有转让取得价款的行为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对外投资则不能。”(摘自《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剖析》、2012年、中国税务出版社)。

    持有该种观点的人认为: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里的“价款”应理解为指货币资金,不应包括其他形式的收入。用符合条件的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取得的是股权,而不是货币资金,其不属于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里的“价款”,所以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由此看来,对于“价款”的理解和定义,是形成其结论的基础。 

【法律法规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二、辩析

1、价款应是对合同标的物的价格约定,而不是收入形式的约定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里的“价款”,究竟该如何理解?我们先看一下《合同法》第12条对“价款”的规定:

《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价款是一份合同的条款之一,它应是对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或报酬的约定,而不是收入形式的约定。对一份合同的销售方或转让方来说,价款包含的不仅仅是指货币收入金额,也包括非货币收入金额,而股权就可能是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非货币收入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合同的价款或报酬条款约定的都是货币资金支付而不存在非货币资金支付的形式,非货币资金支付对价的形式在合同中大量存在。

因此,我们理解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里的“价款”,不能仅从字面去理解其通常的含义,而应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去理解其内涵。

2、《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收入可以为非货币形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条明确了收入的形式不仅包括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股权投资就是收入的非货币形式之一。

 【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明确了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财税【2010111号文件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且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而在科技部出台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也明确了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2、《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三、结论 

    从交易本质来说,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一般情况下应支付对价,该对价的表现形式可以为货币,也可为非货币。

    用符合条件的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一定要签署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的转让方为投资者,受让方为被投资企业。而技术转让合同的价款即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为本企业的股权,转让方(投资者)转让技术成果,取得的转让收入为非货币收入------股权,符合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有关价款的规定,是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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