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与手段的冲突。与普通的财产不同,票据是一种具有特殊属性的权利凭证,对于票据的冻结,应该充分考虑到其自身的属性,否则不仅不能达成冻结财产的目的,反而会损害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首先,票据具有极强的流通性,票据作为迅捷的支付手段,转让是其必然属性,离开了转让以及由多次转让形成的流通,票据必然会失去其作为票据的特点,票据制度在经济上也就失去了作用。一旦票据背书转让,就可能有正当持票人,在不能控制住票据的情况下对票据冻结止付,就可能损害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权机关的冻结行为如果不能阻止票据的继续流通,就会造成混乱,不仅增加自身的执法成本,而且也会增加票据当事人的诉累。其次,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的存续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我国《票据法》。的发展,从开始重视基础关系、前后手的真实交易关系,到逐渐淡化原因关系,限制票据债务人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将此抗辩局限在直接的前后手之间,而对于已经流转出去的票据则更强调票据的文义性和无因性。上述案件中汇票发生了多次转让,或许在某一环节的确存在犯罪行为,但最终持票人只要保证其系从直接前手合法取得即可,对之前的任何转让环节均无审查义务,不能因为之前的某一环节有瑕疵而否定最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2.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另外,从公、私权角度分析,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经济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宪法保护公民经济自由的要求,公民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①有权机关办理案件的行为可以理解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共利益,但有权机关不能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限制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保障私法制度有效发挥功能的条件,也要用好公权维护经济秩序。
由此可见,有权机关虽然具备了对票据进行冻结的权力,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极易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如果对于票据的本质属性没有清晰的认识,对于公私权利的划分掌控不好,就不能达到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执法机关在采取措施时势必会达到事倍功半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