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乌海市中级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建议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7-21 22:21:18 阅读:
次
近期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法律工作者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参与纠纷调解后,又作为纠纷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现象。因该行为存在诸多弊端,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做适当限制。一是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负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的义务,且基于对人民调解的信任,一般会将其诉讼目的、底线、纠纷事实等和盘托出,如若该人民调解员之后作为一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势必使对方处于劣势,增加其诉讼风险;二是双重身份会导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不信任,损害人民调解组织的威信,妨碍调解组织职能的发挥,不利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落实。
据此,建议在审判活动中向当事人释明,如一方当事人对该法律工作者身份有异议,应限制其代理资格。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规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参与人民调解案件之后,禁止再担任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