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建平诉东方客运公司等在劳动合同中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无效纠纷案(2011-06) 【裁判摘要】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性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有效。 二、康辉旅行社诉纪伟娜自行支付劳动保险费用劳动争议案(2012-03) 【裁判摘要】 导游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旅行社的安排从事导游工作,并由旅行社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应认定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旅行社主张系挂靠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在应聘时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做出自愿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费由自己承担的承诺,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返还自己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新东旭公司因与员工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诉李振友劳动争议被判败诉案(2013-01) 【裁判摘要】 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协议免除该项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议方式,由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发放,违反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与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不符,属于无效行为,由此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四、赢天水洗厂以承包人约定免除自己劳动保护责任要求确认与劳动者无事实劳动关系被驳回案 (2014-01) 【裁判摘要】 企业将其内部车间发包给个人承包经营,承包方的从业人员虽有承包人招用并支付工资,但系受用工企业统一管理,且提供的劳动是企业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企业与该员工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虽与承包人约定“承包期内由承包人负担起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用的缴纳,并且承担从业人员工伤或者医疗纠纷生产的全部责任”,但这仅是企业与承包人关于承包责任的约定,不能以此否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