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成因多样,既有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等客观原因,也有诚信意识、法律意识缺乏等主观原因。现就法律意识不强、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分析如下:
(一)有关合同当事人。一方面,有的企业对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选任不当、内控不力,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导致内部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引发纠纷,不少案件合同责任最终由公司承担。还有些企业利用一些不具备实力甚至负债累累的关联企业、空壳企业与他人签订合同,相对方在缔约时未就企业资信进行审查,引发纠纷。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审查不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引发纠纷。例如,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项目部或者分公司、公司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以建筑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但加盖的却是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相对方显然对合同主体是否为建筑公司有进一步审查的义务,必要时应当向建筑公司进行核实,但不少相对人却对此予以放任,引发纠纷。
(二)有关合同条款。相当数量的当事人欠缺合同意识,对合同重要性认识不足,引发大量纠纷。一是不少案件中,当事人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或者就重要内容未作约定,发生纠纷后,缺乏裁判依据。二是有些合同约定不够明确,条款理解上容易发生歧义。例如,合同约定“供货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是指供货方负责安装调试还是指导安装调试产生分歧。又如,合同约定采用“先票后款”的付款方式,一方主张该约定系付款条件,而另一方主张开具发票仅系合同从属义务。三是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内容相互冲突,就应当履行哪一份合同产生争议。四是有的当事人粗心大意出现笔误,因标的物数量、价格书写错误引发纠纷。
(三)有关证据收集。有的当事人虽然在质量检验期间内提出了质量异议,但未留存相应证据,导致丧失求偿权利。有的当事人对出库单、送货单保管不当,对签收人身份核实不到位,导致法院难以认定货物已实际交付。有的当事人仅依据其单方制作的对账单等证据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买方并不认可此类证据,导致已付货款金额无法查明。有的当事人对买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定卖方已经履行交货义务或者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发生争议,引发诉讼。有的当事人对微信、邮件等电子证据保存不当,无法提交原始记录,以致相关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