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晚,被害人朱某3入住溧阳市溧城镇唐家一巷43号天隆旅社302房间内,并向住在306房间内的被告人徐XX借用手机充电器。次日凌晨,被害人朱某3到306房间归来手机充电器时,被告人徐XX采用强拉硬拽、用身体压制等方式,强行脱下被害人朱某3衣服,用手摸被害人胸部、抠被害人阴道、并用生殖器刮擦被害人阴部,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因生理原因未能勃起并早泄而未成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后予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XX的供述证实:
自己住在唐家村天隆旅社306房间。2017年1月30日晚上,有个50多岁的女子入住了302房间,并向自己借了充电器给手机充电,自己讲明早要去郎溪的,让她明早将充电器还给自己。2017年1月31日5时许,自己还在睡觉,见有人推门进来,见到那个入住的女子,她上身穿红色羊毛衫,下身穿羊毛裤。那个女子讲“这里环境不好,我要走了。”说完就将充电器给自己,自己当时脑子一热,就想和这个女的做爱,就坐起来身体探过去,一把抓住她右手腕往自己这边拉一下,那个女子一下趴在床上,自己一只手从她衣服下伸进去,摸她胸部。那个女子说她不做这样的事情,她和家里吵架了,没心情,说完起身就要走。自己就一把将她拉着仰躺在床上,左手强搂住她脖子,一只手先是隔着裤子摸她下身部位,女子还是说不好做这个事情,没心情。自己没有听她的,就将女子的羊毛裤和内裤一起扒下来,将她的下身露出来。当时自己的生殖器还没有硬起来,自己就跪在床上,一只脚放在她双腿中间,将生殖器在她下身部位蹭,然后将右手食指伸进她的阴道里,伸进去大半个手指,那个女子说不要这样,还用手把自己的手住外拉。自己又将生殖器在她下身部位刮来刮去,但是始终硬不起来,自己使劲往她下身里面捅,就是进不去,然后就感觉有东西流出来了。自己就跟女子说“你走吧,我没用了。”那个女子就起来穿她衣服出门了。
2、被害人朱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2017年1月30日16时许,自己和丈夫吵了一架就负气出门。晚上18时,自己来到天隆旅社并在门口张望,这时一名男子从一楼北侧的屋里出来,自己以为他是老板,就问他有没有地方住,他说有的,可带自己去看。自己先问他借了一个充电器,后来跟他到二楼、三楼看了几个房间,这个男子还对自己讲,“这天我包你啊”。意思是让自己陪他过夜,自己以为他是老板,也没有在意,只是说不好。看了房间后觉得房间太差,不想住了就要走。这个男子不让自己走,就将老板娘叫来,后来自己就住302房间的。第二天凌晨3时多,自己被冻醒了,发现空调坏了,厕所也没有水,觉得没法呆了,就收拾衣服准备走了,穿了旅社的拖鞋,外面的羽绒服没有穿,就到那个男子住的306房间,用力敲门。过了会,那个男的打开灯,开了门,身上穿了一件汗衫,一条短裤,之后他又回到床上钻到被窝里,自己把充电器还给他,并跟他说谢谢。自己转过身准备离开时,突然觉得自己腰被背后那个男的一把搂住,被他推了仰在床上,这个男的就顺势趴在自己身上,自己就用脚踢他,他力气大,并用裤子将两人盖在被子里,用整个身子压住自己。自己对他讲“不好这样,我身体不好,心情也不好”。但这个男的没有停下来,他把短裤脱了,然后用手摸自己胸和阴部,后将自己裙子和裤子脱下,用他的生殖器在自己的阴部外部摩擦,是软的没有硬起来。他用手指伸到自己阴道里抠摸。后来他硬了起来,把生殖器插到自己阴道里抽插,约一分钟就射精了,射在里面的。自己坐起来,把裤子拉上来,冲他瞪了一眼,就回到自己房间,把他的房门也关上了。回到自己房间,感觉裤裆里都是潮的,就拿了包下楼去一楼找到老板娘,讲自己被强暴了,要报警。老板娘就到三楼把那个男的喊下来,三个人在老板娘住的地方谈的。那个男的不承认强暴,只承认摸自己。后自己让老板娘陪自己上楼拿鞋,并让老板娘看了自己内裤上的精斑。自己和老板娘一起下楼后,发现那个男的已经跑了,后来自己打电话报警的。
被害人朱某3第二次陈述,称自己是推门进入306房间的。
经被害人朱某3的辨认,强奸她的男子为被告人徐XX。
3、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自己在唐家一巷43号经营天隆旅社。2016年以来,一名叫徐XX的男子长期住在自己店里,自己知道他是做电焊的,这几天住在306房间。昨天晚上7时许,徐XX打电话给自己讲有个女的要住宿,自己让他先带女的住宿。自己十五分钟后到旅社,那个女的在二楼,后来她选了302房间住宿的,自己知道她叫朱某3,是跟丈夫吵了出来的。今天早晨四点半左右,自己正在值班室睡觉,朱某3过来跟自己说楼上的男的强奸了她,自己就到三楼去的,朱某3回到302房间里。当时朱某3说要报警,自己说做做工作,让男的认个错,当时朱某3也没有说什么。自己到306房间去,徐XX正在穿衣服,自己问他强奸的事。他讲没有强奸,就是摸摸,他硬不起来。自己让他跟别人认个错,徐XX就站在走廊上对着302那里喊了声“对不起哦”。朱某3说“没有用,我不答应。”后来徐XX趁自己帮他去305拿鞋的时间就跑了。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的位置及物品摆放情况,并从现场提取到烟蒂及饮料瓶。
5、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朱某3在医院提取了阴道分泌物。
6、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溧公物鉴(法物)〔2017〕3号DNA检验报告证实:
经检验,送检朱某3的阴道拭子、内裤裆部剪取物、裙子上可疑斑迹均检出精子,且与徐XX的血样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相同。送检的从现场提取到烟蒂滤嘴处剪取物及饮料瓶瓶口擦拭物与徐XX的血样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相同。
7、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
自己在溧阳市妇幼保健院担任妇产科副主任医师。那天,自己当班,在两个民警陪同一个女的到妇产科来,寻个女的说自己跟老公吵架,住在外面被人强奸了。民警请自己帮那个女的提取阴道分泌物,自己就带她在病院做的提取。当时就自己一个人操作的,就用棉签在那个女的阴道刮一下擦拭一下,然后把棉签放在一个塑料管,装在民警给的物证袋里,后交给民警的,后来在那个女的病历上把摄取的情况写来的。
8、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
自己是溧阳市公安局法医,负责DNA检验鉴定工作。溧公物鉴(法物)〔2017〕3号DNA检验报告中的阴道拭子,是由侦查人员和受害人到医院请专业医师提取后封存的。
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XX对作案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10、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因报警而案发,被告人徐XX系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