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与杨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09)包九原法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本网律师代理李某依法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5月2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包民三终字第140号判决该判决撤销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09)包九原法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该项判决第一审被告孙某承担305971元赔偿款,我方委托人李某承担赔偿义务的连带责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为:由我方委托人李某一次性补偿第一审原告50000元。
由305971元赔偿款减为50000元:包头律师咨询网律师代理李某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获得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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