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张万军律师为包头市东河区飞车抢劫致人死亡案的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公诉刑诉[2014] 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包头市东河区飞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王某、刘某先后六次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本网律师刘利、白云受包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目前,该案已经起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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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 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07室 · 张万军博士本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