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国、张某琴、王某佳等8名被告人诈骗一案公开进行宣判,8名被告均为2018年包头警方破获的1・11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人员。
经初步审理查明,2017年2月底,以被告人汪某某等人为首的百余人犯罪团伙陆续从辽宁鞍山转移到包头昆区,开始着手实施电信诈骗。该团伙设立经理、室长、业务员等多级职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以传销模式纠集人员入伙,成员基本由亲属、朋友、熟人介绍,来自全国各地,以云贵川为主。成员入伙需要交纳2900元入伙费,并以集中授课或以老成员传授犯罪方法以及成功创业290万元进行洗脑,以居住寝室为单位,5―8人为一组实施电信诈骗,诈骗获利用于缴纳“业绩”。
具体作案中,男性被告人将微信设置为女性身份,男女被告人按照相似“剧本”实施诈骗,即通过微信“摇一摇”、“漂流瓶”等功能添加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多个城市的男性微信好友,编造自己的悲惨生活经历,以与对方谈恋爱的手段逐步取得对方的信任和同情。利用制图软件制作假火车票,谎称见面向受害人索要票款,进而又谎称自己生病。损坏别人贵重物品等理由,进一步诈骗受害人钱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认为,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添加男性好友,后虚构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各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8人八个月到五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罚金。各被告人所得赃款,责令退赔被害人;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