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 | 驾驶机动车冲撞警察逃避抓捕,袭警从重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5-1-234-001
周某某袭警案——驾驶机动车逃避抓捕的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袭警罪 驾驶机动车撞击 逃避抓捕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6日13时许,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林业站护林 员吴某某、白某某在沙拉镇境内巡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某在其自家 房屋后果树地烧杂草,三人将火熄灭后,护林员要求被告人周某某到辽 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林业站接受教育并书写保证书,被告人周 某某拒不配合。护林员吴某某将情况汇报给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 拉镇林业站站长卢某某后,卢某某与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副 镇长白某来到现场。四位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教育,并要求其 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政府书写保证书并再次接受教育,被 告人周某某仍拒不配合,白某电话报警。同日14时许,辽宁省阜新蒙古 族自治县公安局沙拉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带领辅警齐某某、韩某某来到被 告人周某某家口头传唤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辅警韩某某 、齐某某进入被告人周某某家大门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辽JX****银 灰色某某牌小型轿车突然向辅警韩某某撞去,韩某某躲开后,被告人周 某某驾车冲出自家大门并向民警马某某撞去,马某某躲开后,被告人周 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22年4月7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沙 拉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另查明,在审判阶段被告 人周某某经传唤拒不到庭,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对其逮捕,后经公安机关列为网逃后,于2022年9月28日被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到案。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 (2022)辽09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2023年2月19日作出(2023)辽09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周某某没 有袭击警察的故意,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袭警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具有逃避治安管理的动机,但不能以此否认其对治 安管理秩序及对人民警察人身安全法益产生的侵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 机动车冲撞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是否危及治安管理秩序及人民 警察的人身安全,持希望及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具有袭击人民警察的故 意。 
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办案单位伪造执法记录录像 ,制造假现场的辩护意见。经查,案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内容,是出警 的人民警察现场录制的,是案发时真实情况的反映,与证人证言能够相 互印证,因案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也没有现场照片,不存在被告人周 某某及其辩护人所述的伪造现场一说,故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 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驾驶机动车冲撞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一 、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的辅警,同时符合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袭警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在驾驶机动车逃跑过程中撞击人民警察和辅警,严重危及人民警 察人身安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驾驶机动车撞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 
一审: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刑初118号 刑事判决(2022年12月26日) 
二审: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9刑终13号刑事裁定 (202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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