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6-09-1-222-001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行为 知识产权 虚假宣称 权利主体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先后以人民币6万至8万元(币种下同)的价格,从崔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鲜花兔兔”等多幅美术作品的 “著作权”。购买后,崔某办理相关《作品登记证书》的变更手续,将前述作品登记的著作权人由何某(另案处理)变更为李某。之后,李某在淘宝、拼多多等网络购物平台上搜索印有前述作品相关图案的商品,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取证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对出售商品的多家商户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诉讼进行中,部分商户要求李某提供作品首发证明、创作思路等权利基础补强证据。李某向崔某索要该证据时,发现涉案美术作品系崔某对已有网络图片作技术性抠图、描图所形成,缺乏独创性,自始不产生著作权;案涉《作品登记证书》均系崔某通过向著作权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作品发表说明书》、“首发证明”截图等材料而骗取;为便于开展虚假著作权买卖,崔某将何某包装成“著作权人”。在知晓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虚假的情况下,自2023年7月至 2024年6月,李某仍然以同样方式对相关商户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共获取赔偿款326305元。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2025)皖1881刑初 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本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从刑法上应如何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以下简称《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第四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明知自己并非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却虚假宣称自己系权利人,进而起诉主张对方侵犯该知识产权的,系以捏造的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行为,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程度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和解、调解或判决等形式获取对方赔偿款,其本质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虚假诉讼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同时构成诈骗罪,在此情况下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本案中,李某在知晓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虚假的情况之前,因为自己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变更手续,误以为自己对涉案美
术作品享有真实的著作权,其对相关商户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没有捏造侵权法律关系的故意,亦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因此,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也不构成诈骗罪。其在此阶段获得的赔偿款项,性质上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相关商户可依法主张返还。但在知晓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虚假的情况后,李某仍然于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以同样方式对相关商户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共获取赔偿款 326305元,则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在此情况下,应当遵循从一重罪论处原则。故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自己并非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却虚假宣称自己系权利人,进而起诉主张对方侵犯该知识产权的,系以捏造的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行为,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程度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和解、调解或判决等形式获取对方赔偿款,其本质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虚假诉讼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同时构成诈骗罪,在此情况下,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307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1条、第4条
一审: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5)皖1881刑初27号刑事判决
(2025年11月13日)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先后以人民币6万至8万元(币种下同)的价格,从崔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鲜花兔兔”等多幅美术作品的 “著作权”。购买后,崔某办理相关《作品登记证书》的变更手续,将前述作品登记的著作权人由何某(另案处理)变更为李某。之后,李某在淘宝、拼多多等网络购物平台上搜索印有前述作品相关图案的商品,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取证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对出售商品的多家商户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诉讼进行中,部分商户要求李某提供作品首发证明、创作思路等权利基础补强证据。李某向崔某索要该证据时,发现涉案美术作品系崔某对已有网络图片作技术性抠图、描图所形成,缺乏独创性,自始不产生著作权;案涉《作品登记证书》均系崔某通过向著作权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作品发表说明书》、“首发证明”截图等材料而骗取;为便于开展虚假著作权买卖,崔某将何某包装成“著作权人”。在知晓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虚假的情况下,自2023年7月至 2024年6月,李某仍然以同样方式对相关商户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共获取赔偿款326305元。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2025)皖1881刑初 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本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从刑法上应如何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以下简称《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第四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明知自己并非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却虚假宣称自己系权利人,进而起诉主张对方侵犯该知识产权的,系以捏造的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行为,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程度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和解、调解或判决等形式获取对方赔偿款,其本质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虚假诉讼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同时构成诈骗罪,在此情况下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本案中,李某在知晓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虚假的情况之前,因为自己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变更手续,误以为自己对涉案美
术作品享有真实的著作权,其对相关商户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没有捏造侵权法律关系的故意,亦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因此,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也不构成诈骗罪。其在此阶段获得的赔偿款项,性质上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相关商户可依法主张返还。但在知晓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虚假的情况后,李某仍然于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以同样方式对相关商户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共获取赔偿款 326305元,则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在此情况下,应当遵循从一重罪论处原则。故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自己并非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却虚假宣称自己系权利人,进而起诉主张对方侵犯该知识产权的,系以捏造的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行为,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程度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和解、调解或判决等形式获取对方赔偿款,其本质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虚假诉讼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同时构成诈骗罪,在此情况下,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307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1条、第4条
一审: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5)皖1881刑初27号刑事判决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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