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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养卡” 不是小事!代为保管多张他人信用卡也可构成刑事犯罪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31 09:58:3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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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行为人自 2016 年至 2025 年间,以提供代还信用卡、“养卡” 服务为业务,实际控制、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计 35 张。2025 年 2‑3 月,行为人明知上游人员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谋取手续费利益,将其保管的 6 张他人信用卡交付上游人员接收涉案赃款,借助本人名下 POS 机虚构消费交易,把赃款转入本人银行卡,再经由支付宝转账、充值渠道完成资金转移,查实关联诈骗资金 269130 元。另外,行为人将本人名下一张银行账户交给上游接收诈骗资金 50000 元,因账户被冻结,后续转账转移行为未能完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18 张,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宣判之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对信用卡数量认定错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罚金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亦提起上诉,辩称其取得持卡人同意才保管信用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 “非法持有”,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时提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过重,应当认定坦白、认罪认罚予以从宽。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补充核实相关证人证言,将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纠正为 35 张,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维持从犯认定,纠正一审错误罚金,改判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作案手机予以没收。(案例来源: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云 04 刑终 23 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完整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开展代还信用卡、“养卡” 业务,虽经持卡人主动交付取得信用卡,但双方均具有规避信用卡监管的不法目的,该类持卡行为属于刑法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认定坦白,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观明知属于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被告人拒不认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不能成立坦白;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接收犯罪赃款,资金实际入账即成立犯罪既遂,后续资金因账户冻结没有转出,不构成犯罪未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基本量刑档,应当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原审判决罚金数额低于法定下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予改判纠正;
行为人同时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二、“持卡人自愿交付≠合法持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边界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评析:日常生活不少群众存在误区,觉得信用卡是卡主自愿交给行为人代为还款、养卡,属于双方自愿民事委托,就算手里攒了几十张别人的信用卡,也只是违规,不会触碰刑法红线,本案二审裁判直接否定该错误认知,厘清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的认定标准。
刑法设置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保护法益是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银行卡、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法律明确禁止出租、转借信用卡。判断持有行为是否属于 “非法持有”,不能只看卡片是否是持卡人亲手交付,关键要看持有背后的目的、用途,是否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如果是近亲属临时受托保管一张两张卡片,帮助处理简单缴费还款,这种具有正当生活事由的保管,不属于非法持有。但是专门从事 “养卡”、代还业务,批量收集多人信用卡,以 POS 机虚构交易套现、垫还,从中赚取手续费,双方均在规避银行对信用卡真实交易监管,委托本身就具备不法属性,即便持卡人主动交卡,行为人的控制支配仍然属于刑法评价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按照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5 张以上即达到 “数量较大” 的入罪门槛,本案涉案 35 张,已经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区间内。这里还要注意,哪怕部分卡片已经销户、冻结、功能异常,只要行为人实际占有控制,就应当计入持卡总数,卡片功能状态更多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小,而不能直接否定非法持有的客观事实,这也是本案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辩护人提出卡片冻结销户就不会危害管理秩序,二审裁判没有采纳该辩护意见。
张万军进一步指出,本案暴露出实务中容易忽视的罚金适用问题。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明确,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基础量刑档位罚金起点是一万元,一审仅仅判处二千元罚金,直接突破法定最低罚金限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抗诉机关就此提出抗诉得到二审支持。很多办理此类案件时,办案人员容易只关注自由刑,忽略本罪罚金是强制并处罚金,有法定数额区间,不能随意低于法条下限判处。罚金不只是惩戒手段,更是针对金融类犯罪剥夺违法获利的制度设计,对维护刑罚统一适用意义重大。
三、关联帮赃行为的既遂、坦白认定与类案风险提示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评析:本案同时审理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有两个裁判观点对办理涉电诈上下游关联案件具有很强指引,一是既遂未遂怎么判断,二是坦白情节如何把握。
部分辩护人会形成惯性思路,资金没有最终转出、没有完成变现,就应当认定未遂。本案行为人把本人账户交给上游,诈骗被害人的 5 万元赃款已经成功打入账户,仅仅因为账户被冻结,后续转账操作没有完成。二审明确裁判规则:提供账户接收赃款,资金入账就已经既遂。该类犯罪打击的是帮助转移处置赃款的行为,一旦赃款进入行为人可控账户,上游犯罪的赃款流转目的已经向前推进,司法机关追赃挽损难度同步上升,法益侵害已经现实发生,后续客观障碍没有实现完整转移效果,不成立未遂。未遂要求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原因,让实行行为根本没有造成法益侵害,赃款入账之后被冻结,不属于未遂评价范畴,该裁判规则对于大量出租出借银行卡帮信、掩隐类案件具备参考价值。
坦白制度的核心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什么属于主要犯罪事实,本案给出清晰标准。主观明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始终否认自己知道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即便承认客观上有交卡、过账操作,也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坦白。很多被告人只承认客观行为,但对主观故意坚决否认,期待法院单独给予坦白从宽,该判例提示,主观构成要件属于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割裂客观行为与主观认知单独评价坦白。认罪认罚同样建立在认可犯罪事实基础之上,拒不承认主观明知,则无法完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张万军提示社会公众,结合全案可以看到 “养卡” 业务潜藏双重刑事风险。第一,大量收集他人信用卡用于代还套现,可能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二,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把手里控制的信用卡、银行账户交给电信网络诈骗、赌博团伙用于接收转移赃款,还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个罪名独立,满足条件就要数罪并罚,不是择一重罪处理。很多从业者以为自己只是赚一点代还手续费,对上游资金来源疏于核实,一旦被犯罪分子盯上,就从普通 “养卡” 直接滑入刑事犯罪泥潭。对于普通持卡人,也不能为了省事,就把信用卡交给第三方机构长期保管,信用卡交由他人长期占有,一方面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另一方面一旦卡片被用于违法资金流转,持卡人本人同样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金融犯罪链条往往从看似普通的民事委托开始,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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