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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冒用个人额度刷单进口宠物粮二次销售!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判例敲响跨境电商合规警钟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24 15:46:24   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 年 7 月至 2024 年 9 月,某宠物用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明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允许二次销售,仍然收集、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借助跨境电商平台申报进口保税宠物粮,随后通过企业运营线上店铺对外销售牟利。经海关核定,该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偷逃应缴税额合计 113 万余元。2024 年 7 月 23 日,侦查人员上门调查询问时,该企业负责人主动如实交代全部涉案事实,次日缴纳暂扣款 5 万元。案件审理阶段,该负责人代企业预缴罚金 35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企业与实际控制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借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宠物粮并在国内市场二次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 113 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成立自首,且自愿认罪、预缴部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法院对企业负责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 68 万元;企业实际控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用于犯罪的手机等财物予以没收。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沪 03 刑初 101 号刑事判决书。
完整裁判要旨: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明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二次销售,仍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保税宠物粮并对外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属于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 “情节严重”;单位及主管人员具有自首、自愿认罪、预缴罚金等从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对主管人员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评析:本案是当前跨境电商行业极具典型意义的单位走私案件,厘清了长期困扰不少电商经营者的认知误区。很多跨境卖家简单认为,刷单、借用他人身份额度只是不合规运营行为,最多面临海关行政处罚,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本案生效裁判清晰划定边界:以商业转售为目的,虚构个人自用交易场景,套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本质属于伪报贸易性质、逃避海关监管,达到税额标准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核心争议厘清:跨境电商 “刷单转售” 为何被认定走私犯罪
实践中,不少跨境电商经营者提出抗辩,认为借用他人身份下单只是优化物流流程,货物最终销售给普通消费者,没有获取超额暴利,不具备走私的主观恶性。本案辩护人亦提出类似观点,但并未被法院采纳。想要理解裁判逻辑,首先要读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制度的底层规则。
张万军指出,我国 1210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的税收优惠,建立在个人自用、真实消费、禁止二次销售三大基础之上。按照六部门监管文件以及海关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订购人仅限个人,商品属于个人最终消费品,不得流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政策给予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目标是满足自然人零星海淘需求,并非为企业批量进口货物提供低成本通关通道。企业大批量收购、借用公民身份信息拆分订单,就是人为突破监管框架,将本应当按照一般贸易全额缴税进口的货物,套用个人跨境零售通道通关,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从刑法层面评价,该行为属于典型以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具备走私普通货物罪要求的客观要件。
主观明知的认定,是本案定罪的关键一环。司法机关并不会仅凭行为人单方辩解否定犯罪故意。结合在案聊天记录、合作协议、平台操作数据、企业长期经营模式,能够证实经营者清楚知晓跨境电商商品禁止二次销售的监管要求,仍然持续实施刷单进口、线上售卖行为,可以直接推定具有走私故意。本案中,行为人经营宠物粮销售业务多年,熟悉跨境保税进口操作流程,完全能够认识自身行为违反监管规定,不属于不知法、不懂法的过失行为。
同时需要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如果偷逃应缴税额尚未达到单位走私 20 万元入罪标准,海关可以作出没收货物、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旦累计偷逃税额突破法定门槛,行为性质即转化为刑事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单位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 10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对应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涉案税额 113 万余元,原本应当在此区间量刑。正是自首、认罪悔罪、预缴罚金等情节,为减轻处罚提供法律基础。
还有一个行业常见误区需要纠正:是否牟利、利润高低不影响罪名成立。走私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进出口税收征管秩序,只要实施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行为,无论经营者最终盈利多少,只要税额达标,就构成犯罪。所谓货物卖给终端消费者、消费者享受低价不能成为违法免责理由,国家流失的税款不会因为终端买家受益而得到弥补。

三、量刑尺度解读:情节严重仍可缓刑,从宽情节如何发挥作用
本案一大看点在于,单位走私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终适用缓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很多从业者存在刻板印象,只要走私税额超过 100 万,负责人一定会被判处实刑,本案裁判结果打破这种片面认知。
张万军分析,法院适用缓刑,是综合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审慎作出的裁判。第一,自首情节是核心法定减轻事由。本案行为人在侦查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上门调查询问阶段,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同时单位诉讼代表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认可,单位犯罪中单位与主管人员均可成立自首。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使得法院拥有突破法定量刑区间、降档处罚的空间。第二,全案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补缴款项。行为人侦查阶段主动缴纳暂扣款,审理期间代为企业预缴 35 万元罚金,展现出弥补国家税收损失的诚意,有效降低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第三,行为人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综合评估不存在继续实施同类违法犯罪的风险,适用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符合缓刑四项法定条件。
但必须明确,此类案件适用缓刑并不具备普遍性,不能当作行业效仿范本。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考量持续走私时长、涉案货值、偷逃税额规模、是否存在多次走私前科、是否配合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企业整改意愿等要素。如果行为人拒不认罪、不愿补缴税款,或者多次实施同类走私行为,即便税额相近,也很难获得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结果。
落脚于单位犯罪责任划分,本案同样具有示范价值。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实行双罚制,既要对企业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本案违法决策由法定代表人独立作出、收益归于企业经营,依法认定单位犯罪,相比自然人走私,入罪标准、量刑档次设置更加宽松,这也是立法充分考量企业经营主体特殊性作出的制度安排。经营者应当认清:认定单位犯罪不等于 “责任更轻”,只是量刑规则不同,一旦触犯刑律,企业面临高额罚金,负责人留下刑事案底,对企业征信、个人从业都会形成长期负面影响。
面向大量跨境电商从业者,张万军提出合规建议。第一,严格区分贸易模式,企业批量进货销售,应当选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缴税,切勿借用消费者身份套用跨境零售通道;第二,杜绝收购、租用他人身份证、账户刷单清关,停止保税进口商品线下转卖、线上二次销售行为;第三,定期梳理业务模式,主动学习跨境电商监管政策,厘清 1210 保税进口、9610 直购进口与一般贸易的适用边界;第四,如果已经存在违规操作,可主动向海关披露情况,积极补缴税款,争取从轻处理。跨境电商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但政策红利不能成为规避纳税义务的灰色地带,守住自用交易底线,才能避免经营行为滑向刑事犯罪深渊。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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