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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网络赌博资金结算团伙获利超 230 万 二审全额退赃获缓刑 —— 网络赌博上下分共犯定罪量刑深度解析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21 15:42: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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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行为人甲先后在多地设立工作室,专门为线上游戏赌博平台提供游戏分数与人民币双向兑换的上下分服务,依靠兑换差价牟利,涉案入账资金高达 9852.38 万元,整体非法获利 231.5309 万元。行为人甲雇佣五名人员分工轮班开展上下分操作,各受雇人员根据务工时长获取固定工资收益,获利区间从 1.6 万元至 20.7 万元不等,另有两名涉案人员因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件侦查阶段,部分涉案人员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余人员到案后均能够坦白供述,六名被告人全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文书。一审审理过程中,除主犯行为人甲仅退出 45.4194 万元违法所得外,其余五名从犯均全额退缴各自违法所得。一审法院认定全部被告人构成赌博罪,区分主从犯分别判处实刑、缓刑,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行为人甲剩余 126.4115 万元违法所得,扣押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行为人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及辩护核心意见为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情节,二审阶段家属代为全额缴清剩余违法所得,综合全案情节应当适用缓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认可原判定罪、法律适用无误,同时结合二审全额退赃的新情节,建议二审法院对量刑予以调整。二审法院核查确认全额退赃证据真实合法,综合全案事实、量刑情节,撤销一审对行为人甲的实刑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全部违法所得统一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被告人判决内容维持不变。
案例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浙 11 刑终 39 号刑事判决书
完整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的上下分资金结算服务,以营利为目的,属于聚众赌博的帮助行为,依法构成赌博罪;
组织开设工作室、统筹资金结算、招募工作人员的行为人系共同犯罪主犯,受雇从事上下分操作、领取固定工资的人员属于从犯,对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审仅部分退缴违法所得,主犯被判处实刑;二审期间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情节显著提升,综合犯罪数额、获利规模、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可对主犯适用缓刑;
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用于赌博资金结算的手机、电脑等工具,属于作案工具,应当依法没收;
区分主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多重量刑情节分层裁量刑罚,兼顾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
二、网络赌博资金结算行为入罪逻辑:上下分服务为何定性赌博罪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当前网络赌博犯罪呈现平台运营、资金结算、参赌人员三线分离的特征,大量人员不直接开设赌博网站,仅以工作室形式承接游戏币兑换、资金流转业务,很多从业者误认为自身仅提供中介服务,不构成刑事犯罪,本案恰好厘清此类行为的刑事定性边界。
从刑法条文来看,《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传统线下赌博以聚集人员现场赌博为核心特征,而网络赌博突破空间限制,资金流通是赌博活动能够持续开展的核心纽带。本案中案涉游戏平台本身仅提供虚拟分数对局,若不存在行为人甲搭建的上下分渠道,参赌人员无法完成人民币与虚拟分数的互换,赌博活动便无法形成完整闭环。行为人通过赚取兑换差价稳定获利,具备明确营利目的,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本质是为聚众赌博提供不可或缺的辅助支撑,完全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张万军教授进一步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区分标准,很多群众混淆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认为资金兑换属于支付结算业务,应当认定非法经营。二者核心区别在于服务对象与行为目的:非法经营支付结算针对普通民间资金往来,而本案兑换服务专门服务赌博平台,全部交易流水均用于赌博活动,行为依附于赌博犯罪存在,应当按照赌博共同犯罪论处。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共犯定罪处罚,本案六名被告人均明知平台系赌博游戏,仍长期从事上下分操作,主从犯的区分仅依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划分,不影响罪名统一认定。
本案中主犯搭建工作室、统筹客源、管理雇工、收取全部差价利润,掌控整个资金结算链条,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依法认定主犯,需要对全部 231 万余元违法所得承担刑事责任;其余人员仅接受雇佣,固定时间轮班操作设备,仅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利润分配、不掌握客户资源,属于次要辅助人员,认定从犯从轻处罚。该区分模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所有涉案人员承担同等刑罚,精准匹配每个人的行为危害性。
同时,本案两名务工人员因务工时间短、获利不足一万元,综合情节作出不起诉处理,也印证司法机关处理网络赌博共犯时分层评价,并非只要参与上下分一律判刑,综合考量参与时长、获利金额、主观主动性、认罪悔罪程度划分处理梯度,实现打击犯罪与情节宽宥平衡。
三、宽严相济落地实践:退赃情节如何改变量刑结果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分析,本案最核心的司法亮点在于同一被告人一、二审量刑出现实刑改缓刑的重大调整,核心变量是二审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清晰展现财产性悔罪情节在网络赌博类案件中的权重,也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首先需要厘清多重从轻情节的叠加适用规则。本案主犯行为人甲自始至终具备坦白、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宽情节,一审阶段已经退出四十余万元违法所得,但法院仍判处一年六个月实刑,根源在于剩余百万余元违法所得未能追缴到位。网络赌博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犯罪分子的核心驱动力是非法牟利,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能够彻底剥夺犯罪收益,从根源消除再犯罪动机,是衡量悔罪程度最直观的客观标准。一审仅部分退赃,说明行为人并未彻底消除犯罪带来的不法收益,悔罪存在局限性,结合其两百余万元巨额获利、近亿元涉案流水的严重危害,法院未对其适用缓刑具备充分裁判依据。
进入二审程序后,行为人甲通过家属筹措资金,一次性缴清全部未退违法所得,实现全额退赃,量刑评价基础发生实质性改变。张万军表示,缓刑适用的核心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全额退赃是悔罪表现中极具分量的客观情节,相较于口头认罪,主动上缴全部不法收益能够直观证明行为人彻底放弃犯罪利益,降低再犯可能性。结合行为人长期稳定坦白、全程认罪认罚、无恶劣前科记录、涉案工作室已经全部关停等综合情节,二审法院综合评判后认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据此改判,完全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从同案从犯量刑对比也能佐证退赃情节的重要作用。楼某甲、赵某甲等五名受雇人员自侦查阶段便全额上缴自身工资获利,全部一审直接适用缓刑,不存在实刑判决。法院在裁量从犯刑罚时,将全额退赃作为关键酌情从轻情节,缩短自由刑期限并附缓刑考验期,形成统一裁判尺度,即贪利型赌博案件中,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是争取非监禁刑的重要筹码。
另外,本案裁判文书清晰区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适用层级: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必须在量刑时优先考量;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属于酌定从轻情节,能够进一步下调刑罚幅度。同时,法院坚持财物处置全覆盖,所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统一没收上缴国库,手机、电脑等专门用于上下分操作的电子设备全部没收,斩断网络赌博犯罪工具链条,实现人身刑罚与财产处置双重惩戒。
张万军教授提示广大群众,网络赌博资金结算类违法犯罪隐蔽性强、流水规模巨大,即便仅作为普通员工打工,也会构成赌博共犯;一旦涉案,应当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同步全额退缴自身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最大化争取从轻、缓刑处理;切勿抱有 “打工无责”“部分退赃即可” 的侥幸心理,巨额获利未追缴到位,即便具备认罪认罚情节,仍有被判处实刑的法律风险。同时提醒网民远离各类虚拟分数兑换游戏,不参与充值上分、线下兑换现金等操作,从源头杜绝卷入网络赌博违法犯罪。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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