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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无真实交易虚开票据定性争议落定!上海二中院改判虚开发票罪厘清涉税犯罪边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17 15:54:30   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9 年 6 月起,企业实际控制人甲某经营舟山市登记设立的 A 商贸公司期间,在未与上海乙能源科技企业发生真实货物购销往来前提下,通过支付开票服务费、操作资金闭环回流、伪造购销合同等全套虚假交易流程,委托案外人以乙能源科技企业名义,为 A 商贸公司及关联丙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涉案税款总额超 1800 万元,全部完成增值税进项认证抵扣,直接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
2020 年 1 月,甲某又协助案外人王某名下两家油品企业完成发票增量升级手续,在双方不存在真实成品油交易的基础上,让该两家企业反向为自身实控的 A 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款 720 余万元,该批次发票因无法完成进项抵扣,后续由王某通过红字冲销程序作废处理,未实际产生税款抵扣损失。
2024 年 1 月 18 日,甲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归案后完整供述全部涉案事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 A 商贸公司、甲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单位及实际控制人在无真实交易下让他人为自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款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据此作出判决:一、被告单位 A 商贸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罚金二十万元;二、甲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十一年;三、责令 A 商贸公司全额补缴涉案流失税款。
一审宣判后,甲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两项核心辩解:一是自身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其辩护律师同步提交辩护意见,主张行为人取得成品油进项发票,核心目的仅为规避成品油消费税缴纳义务,属于普通逃税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故意,全案应当以逃税罪定罪处罚,一审罪名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变更定性。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履职检察官当庭发表出庭意见,坚持一审定罪逻辑:行为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形下花钱购买成品油类增值税进项发票,核心目的是获取成品油库存台账用于企业经营,主观具备骗取增值税税款的直接故意,且第一批次千万余元发票已实际抵扣,切实造成国家税款巨额损失,一审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尺度合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全面核查全部案卷材料、电子数据、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确认一审查明案件事实、采信证据均合法有效,但经法律适用层面深度研判后,作出改判处理。二审法院裁判观点明确:涉案企业及实际控制人虽实施无真实交易、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结合全案主观目的、税款抵扣结果、行为客观危害综合评判,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核心要件,一审法律适用存在偏差,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二审作出终审改判:维持一审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判项;撤销原单位、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改判 A 商贸公司犯虚开发票罪,罚金十万元;改判甲某犯虚开发票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 02 刑终 752 号刑事判决书
完整裁判要旨:原审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无真实交易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判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法律不当;行为人无骗取增值税税款核心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调整单位及自然人刑罚;涉案流失税款责令被告单位予以补缴。

二、罪名区分是本案核心焦点:三类涉税犯罪构成要件边界拆解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本案改判结果,从刑法条文、司法裁判尺度层面拆解三类极易混淆的涉税犯罪,清晰阐释上海二中院调整罪名背后的法理逻辑。
张万军教授指出,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虚开发票罪长期存在定性混淆,尤其是成品油贸易行业,企业常以获取库存、对冲账面成本为由虚开发票,办案机关极易直接适用重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本案二审改判,精准划定三类罪名主观、客观、危害结果三重区分标准。
首先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两罪核心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故意,这也是本案二审改判最核心裁判理由。《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设立初衷是打击利用专票抵扣功能套取国库税款的行为,成立该罪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无真实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主观追求通过发票抵扣进项税、骗取国家税款,且客观上造成税款实际流失。反观《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规制对象是不具备骗取增值税税款目的,仅为虚构经营流水、补齐账面库存、掩盖企业违规经营、平衡成本账目而虚开票据的行为,该罪名不要求行为人存在骗取增值税税款的主观故意,只要存在无真实业务虚开各类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即可定罪。
落实到本案事实中,行为人分两笔虚开专票行为,第一笔 1800 余万元税款发票虽完成抵扣,但结合企业经营模式来看,行为人购买成品油进项发票首要诉求是补齐平台成品油库存台账,维持油品贸易经营资质;第二笔 720 余万元发票自始至终未进行抵扣,后续直接红冲作废,足以佐证行为人核心目标并非套取增值税国库资金。张万军教授强调,一审法院仅依据 “无真实交易 + 发票抵扣” 客观行为直接定性重罪,忽略主观目的要件,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审法院纠正该法律适用错误,是本次改判核心法理支撑。
其次厘清逃税罪与本案涉案行为界限。辩护律师提出全案应当定性逃税罪,该观点未被二审法院采纳,张万军对此作出解释。逃税罪行为逻辑是企业存在真实应税经营收入,通过伪造账簿、隐瞒收入、虚假申报手段,逃避自身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行为基础建立在真实经营业务之上。而本案全部发票开具环节不存在任何真实货物买卖,双方无货物流、无真实资金结算逻辑,企业所谓 “规避消费税” 的前提虚构,不存在对应真实应税业务,自然不具备逃税罪成立基础,辩护观点存在事实与法律双重偏差,二审未予以采信具备充分法理依据。
同时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万军补充说明,该罪名规制单纯花钱向他人收购空白、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案发票均为正规企业开具的制式发票,只是业务背景虚构,属于 “虚开” 范畴而非单纯 “购买发票”,该上诉理由同样不成立。
从量刑层面对比两罪刑罚差异,也能直观体现本次改判的司法合理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税款数额巨大,法定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据此判处十一年;而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定最高刑期仅七年,结合行为人坦白从轻情节,二审调整为六年有期徒刑,单位罚金同步下调,刑罚尺度与行为社会危害性匹配,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

三、类案司法指引与市场主体涉税合规风险防控建议
张万军教授结合本案终审裁判规则,针对油品、大宗商品贸易等高发虚开风险行业,梳理该案对同类涉税案件审理的统一裁判指引,并面向企业经营者提出可落地的合规经营方案。
从司法裁判统一尺度角度,本案形成三项明确类案审理标准。第一,审理涉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不能单一以是否存在发票抵扣、有无资金回流作为定罪唯一标准,必须穿透核查行为人主观目的,区分 “骗取增值税税款” 与 “虚构库存、平账、维持经营资质” 两类不同主观动机,无骗税故意的虚开专票行为,优先适用虚开发票罪。第二,多批次虚开票据应当分项评价危害后果,部分发票未抵扣、及时红冲作废,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应当作为从轻评价情节,在定性、量刑中综合考量。第三,单位涉税犯罪区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与普通员工责任,单位罚金、自然人刑罚应当分别结合单位经营规模、违法获利、税款损失程度梯度设置,避免重刑化一刀切裁判。
针对当前大宗商品贸易行业普遍存在的 “买票补库存” 灰色经营模式,张万军教授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即便主观上没有骗取增值税税款的想法,单纯为平衡账面、补齐库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构成刑事犯罪,只是罪名轻重存在区分,不存在 “无骗税即无罪” 的法律空间。部分企业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不抵扣进项税、不套取国库资金,虚开发票仅属于行政违法,不会触及刑法,本案二审判决直接打破该错误认知,虚开发票罪独立规制各类无真实业务开票行为,涉案金额达到情节标准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面向企业涉税合规建设,张万军提出三项实操防控措施。第一,建立完整货、票、资金三流核验制度,所有进项、销项发票必须配套仓储物流单据、货物签收凭证、真实购销合同,杜绝仅存在资金、发票,无实物流转的虚假业务。第二,规范发票增量、升版办理流程,不得为关联企业代办发票增量、牵线搭桥介绍虚开,本案中行为人协助他人办理发票增量后反向虚开,该介绍、协助行为同样计入整体犯罪事实,加重违法情节。第三,案发后主动配合税务、公安机关核查,全额补缴涉案税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补缴税款均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本案行为人正是凭借坦白情节获得大幅从轻量刑,企业出现涉税问题切勿隐匿证据、对抗调查,主动止损能够有效降低刑事处罚力度。
最后张万军总结,本次上海二中院改判案件是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两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典型适用案例,既纠正了实务中唯客观结果定罪的裁判偏差,也为各类商贸企业划定清晰涉税红线。企业经营者应当摒弃侥幸心理,区分不同涉税犯罪法律边界,规范日常发票管理、业务交易流程,从源头杜绝虚构交易、虚开发票行为,避免因不懂法律定性规则,承担远超行为危害性的过重刑事处罚,切实守住企业经营的法律底线。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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