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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从一起醉驾案件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限度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1-08 21:31:38   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年8月3日晚,贺某在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某小区内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95.1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事故后贺某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贺某拘役二个月,罚金3000元。二审法院以“血样提取程序见证人不适格”“低温保存证据链不完整”为由排除关键证据,改判无罪。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无罪判决,维持一审有罪判决。
案例来源:(2024)青刑再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血样提取程序中见证人不适格属于程序瑕疵,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补正其证明力,不影响证据合法性;
血液样本保存、送检环节虽未全程录像,但通过办案机关说明、鉴定机构接收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检材同一性及未受污染,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对于取证程序瑕疵,应综合考量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避免因形式要件缺失过度否定实质证据价值。
二、程序瑕疵是否必然导致证据无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侦查环节的程序瑕疵是否必然导致证据被排除。二审法院认为,血样提取时由被害人赵某甲作为见证人签字,违反《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条关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见证人”的规定,进而认定取证程序违法。这一判断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严格追求,但再审法院指出,程序瑕疵的严重性需结合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综合评判。
见证人制度的本质是监督
刑事诉讼中设立见证人制度,旨在通过中立第三方监督侦查活动,防止权力滥用。然而,当监督机制存在瑕疵时,是否必然导致证据失效?再审法院强调,见证人的作用并非不可替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更客观、全面地反映取证过程。本案中,执法记录仪和被害人手机完整记录了抽血、封装、签字全过程,证明血样未受污染或调换。在此情况下,见证人身份问题仅属形式瑕疵,未动摇证据实质真实性。
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的平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在收集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时,才需对程序瑕疵补正或解释。本案被害人虽为利害关系人,但未接触血样,且录音录像证明其未干扰过程,故未损害司法公正。若因见证人身份问题直接否定证据,反而可能因过度追求程序纯粹性,忽视案件实体真实,导致“放纵犯罪”的风险。
三、证据链断裂还是证明标准过高?
二审判决排除血样鉴定意见的另一理由,是认为血液低温保存证据链不完整。根据《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血样应在2℃-8℃环境下保存送检。二审法院指出,公安机关未提供存取人员、温度变化的全程记录,无法排除血样腐败可能。这一认定引发了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考:是证据链真正断裂,还是证明要求被不当提高?
间接证据的拼接与印证
再审法院通过多维度证据还原了保存过程:一是交警大队配备专业冷藏设备(照片显示温度3℃);二是鉴定机构接收时记录血样温度3℃且状态正常;三是民警证言描述送检使用恒温箱。这些证据虽未形成“无缝链接”,但相互印证了低温保存的关键事实。尤其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对送检条件具有审查义务,其接收行为本身即证明血样符合检验标准。
科学证据的稳定性与补强逻辑
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具有高度科学性,其有效性取决于检材是否变质。本案中,血样封装完好、编号一致、鉴定结果(295.17mg/100ml)与贺某严重醉酒状态(无法行走、签字)高度吻合。若因保存细节记录不全即否定鉴定意见,意味着要求侦查机关对每个操作节点“自证清白”,这可能超出刑事诉讼的证明合理限度。再审法院指出,对于取证不规范问题,应优先适用补正规则而非直接排除,体现了对证据能力的务实判断。
结语:程序公正与犯罪惩治的司法权衡
本案从有罪到无罪再回到有罪的曲折过程,折射出司法机关对程序合法性、证据标准的不同理解。再审判决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同时,避免将技术性瑕疵作为否定证据的唯一依据,体现了“重实质、兼形式”的司法理念。对于醉驾类高度依赖科学证据的案件,这一判决重申了关键原则:程序的严格性不等于机械性,证据的完整性不要求绝对完美。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天平上,司法实践仍需不断探寻最佳平衡点。
(注:文中贺某、赵某甲、罗某甲等均为化名)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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