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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解答:“洗钱”案中何为“情节严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1-07 23:32:56 阅读:
次
作者
: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源于一起典型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链条下游的犯罪活动。上诉人张某,一名普通农民,在收到所谓“中国梦扶贫基金”的领取通知后,为获取承诺的“扶贫救助金”,按照上线指示,提供了本人名下两张银行卡,并前往异地,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的方式,将转入其账户的10万元诈骗资金取出并交付给上线。该笔资金后被查实为被害人麻某的被骗款项。此外,另有其他诈骗资金流入其提供的另一张银行卡。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涉案金额10万元,根据当时适用的司法解释,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考虑到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新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对于除非法采矿罪等特定上游犯罪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并伴有其他特定情节,或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在量刑方面,因二审期间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张某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为10万元,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不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定罪部分,但撤销了量刑部分,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来源: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10刑终73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二审期间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修改,导致被告人的行为不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在较轻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二、法理透视:司法解释变更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本案改判的核心在于刑法适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旧兼从轻”。该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其核心含义是: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如果审判时的法律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审判时的法律。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防止重罚的谦抑精神。
具体到本案,张某的行为发生及一审判决时,依据的是旧的司法解释,10万元的数额确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起点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然而,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新的司法解释生效。新解释大幅提高了“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使得张某涉案10万元的行为,在法律评价上从“情节严重”降格为一般情节,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从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新旧法律,新法显然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处罚更轻)。因此,二审法院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司法解释进行改判,将刑期从三年降至一年。
这一改判并非是对张某行为犯罪性质的否定,而是严格依法、精准适用法律的结果。它清晰地表明,法律的适用是动态的、发展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必须恪守法定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与人道主义关怀。同时,这也提醒所有法律从业者及社会公众,要密切关注法律的立、改、废,特别是司法解释的更新,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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