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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解答:谎称“贷款业务员”诈财赌博 累犯退赔如何裁量?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1-07 23:25:01 阅读:
次
作者
: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年12月起,原审被告人梁某甲在广东省中山市多地,利用自己曾任职贷款业务员的经历,虚构其仍为贷款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以“办理贷款需手续费”“刷信用卡流水赚佣金”“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457692.55元。2023年10月,梁某甲在已无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以相同手法骗取另一被害人庄某人民币47995.91元。所得款项均被其用于“江南赌博”等网络赌博活动及个人消费。2024年2月8日,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两名被害人全部损失。梁某甲不服上诉,辩称部分款项系“情人间赠予”或“借款”,并提出金额计算有误。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公开审理,确认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财,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针对上诉理由,法院指出:第一,在案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流水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明梁某甲持续虚构“刷流水”“办贷款”等事由骗取钱款,其所谓“情人关系”无证据支持,赵某甲亦否认存在赠予;第二,梁某甲在负债累累、无稳定收入的情况下,隐瞒借款用于赌博的真相,使赵某甲陷入错误认识“出借”资金,该部分同样具备诈骗性质;第三,经核对银行流水、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诈骗赵某甲的数额调整为457692.55元(原判465092.55元)。二审期间,梁某甲家属代为退赔赵某甲55000元、庄某10000元,并获得二人谅解。综合考虑梁某甲系累犯(2019年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退赔情节等,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年,罚金维持五万元,退赔数额相应扣减(赵某甲402692.55元、庄某37995.91元)。
(案例来源: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20刑终205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上诉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梁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梁某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
二、诈骗罪认定关键:如何锁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梁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尤其是其以“资金周转”为由从赵某甲处获取的款项能否定性为诈骗。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成立需同时具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和“被害人遭受损失”五个要素,而“非法占有目的”是贯穿其中的主观要件。梁某甲上诉时辩称部分钱款属“借款”,试图将行为剥离出诈骗范畴,但法院未采纳该意见,关键在于其“非法占有目的”已被充分证据链条锁定。
首先,虚构基础身份与能力是认定诈骗的起点。梁某甲长期冒充贷款业务员,利用赵某甲、庄某办理贷款的迫切心理,编造“手续费”“刷流水佣金”等虚假名目,诱使被害人交付钱财。这种身份伪装直接导致被害人误认为梁某甲具备专业资质与履约能力,从而同意支付款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符合诈骗罪客观行为特征。
其次,资金去向与履行能力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依据。梁某甲将全部骗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属于纯粹消耗性挥霍,且其在作案期间负债近百万元,并无稳定收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无偿还能力仍虚构理由“借款”,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梁某甲隐瞒资金真实用途(赌博),使赵某甲误以为“借款”用于正当周转,此举切断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观。
最后,事后行为与情节佐证主观恶意。梁某甲在骗得钱款后未实施任何积极还款行为,反而在被害人追讨时继续编造理由拖延,直至案发时仍需家属代为退赔。其曾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本次再犯同类罪行,表明其对他人财产权缺乏基本尊重。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仅涉及讨债、刷流水等事务性沟通)、被害人陈述及交易流水,认定所谓“情人关系”不成立,排除了赠予可能性,最终将全部涉案款项纳入诈骗数额。
此案的认定过程清晰表明:当行为人虚构关键事实、将资金用于非法或高风险活动、且无实际履行意愿时,即使披着“借款”外衣,司法亦将穿透形式,依据实质关系定罪。
三、量刑的平衡艺术:累犯从重与退赔从轻何以并存?
梁某甲一案的二审判決展现了刑法中“严惩”与“修复”并重的量刑理念。一方面,其累犯身份触发法定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家属代为退赔并获得谅解构成酌情从轻情节。两种看似冲突的因素在同一案件中交织,法院通过精细化裁量实现了罚当其罪。
累犯从重:对再犯罪者的警示性惩处
梁某甲于2019年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4年再犯诈骗罪,时间间隔在五年以内,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的构成要件。累犯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遏制犯罪习性,强化特殊预防。司法实践中,对累犯“从重处罚”通常体现为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高刑期。一审判处十年六个月,二审虽因退赔情节减至十年,但仍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司法解释,50万元以上即属该档)的顶格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彰显了对屡教不改者的严厉态度。
退赔从轻:修复社会关系的政策性考量
二审期间,梁某甲家属主动退赔65000元(赵某甲55000元、庄某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这一行为虽未改变诈骗罪定性,但客观上减轻了犯罪危害后果,缓解了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退赃退赔且赔偿损失的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取得谅解的可再减少20%以下。本案二审将刑期从十年六个月调减为十年,正是对这一政策的落实。需注意的是,退赔仅影响量刑而非犯罪构成,且法院明确“家属代为退赔”不等于被告人自身悔罪,故从轻幅度有限。
数额调整与退赔扣减:司法精确性的体现
二审根据新调取的支付宝、微信流水证据,将诈骗赵某甲的数额从465092.55元修正为457692.55元,体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同时,退赔款项直接从责令退赔总额中扣减(如赵某甲部分:457692.55元-55000元=402692.55元),避免被害人重复受偿。这种处理既保护了被害人权益,也杜绝了被告人通过部分退赔恶意压缩犯罪数额的空间。
梁某甲案最终刑期的确定,是累犯从严与退赔从宽动态平衡的结果。它向公众传递出明确信号:法律对蓄意再犯者绝不姑息,但也鼓励积极弥补损害;每一笔退赔、每一份谅解,都可能在司法裁量中获得回应,但绝不会动摇对犯罪本质的否定评价。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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