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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家庭财产纠纷中的刑事边界——从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看法律如何守护亲情与物权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0-06 01:04:12   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源于河北省安新县一起家庭财产纠纷。上诉人臧某祥甲(女,1944年出生)与臧某花(女,1966年出生)、原审被告人高某广(男,1974年出生)因对案涉三间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于2023年8月24日凌晨雇佣铲车将房屋拆毁。案涉房屋位于安新县××镇××村,由臧某祥甲的次子臧某寅甲(又名臧某寅乙)于1996年起陆续建造,并于2004年向村委会交纳土地占用费。房屋最初由臧某寅甲夫妇使用,后因家庭矛盾被臧某祥甲的长子臧某贵(臧某花之夫)占用。2005年,臧某寅甲曾提起民事诉讼,安新县人民法院以(2005)安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认定房屋系臧某寅甲所建,但因土地使用权未经县级政府批准,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已生效。
2023年,臧某祥甲、臧某花通过高某广联系调解,欲以另一处宅基置换案涉房屋,但调解未果。后二人通过高某广联系铲车司机,在支付费用后于凌晨指挥拆毁房屋。经安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房屋损失价值11,266.29元。原审安新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房屋系臧某寅甲所建,仍共谋毁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臧某祥甲免予刑事处罚(因其年满75周岁)、臧某花有期徒刑六个月、高某广拘役三个月。上诉人臧某祥甲、臧某花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河北省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96刑终128号刑事裁定书)
完整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上诉人臧某祥甲、臧某花、原审被告人高某广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系农村父母因“分家”而衍生家庭财产纠纷继而引发的侵财刑事案件。从传统家庭伦理角度考量,子女为争取自己的财产利益而将生母及其他亲属推上刑事法庭之情形,实属罕见;从基层社会治理角度考量,本案母子反目、兄弟成仇之既定事实,绝非法律及社会所乐见,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以化解矛盾为第一要务并付诸巨大努力,怎奈双方矛盾由来已久,且心结难解,各自执意坚持自己的利益、立场,实难在短短数月的诉讼期间内化干戈为玉帛,最终无奈作罢。审毕本案,合议庭全体法官的心情无不因案件当前为财产而割裂亲情的消极态势倍感压抑沉重,甚至对双方矛盾极大可能的进一步激化而忧心忡忡。中国传统家文化历来倡导“家和万事兴”“百善孝为先”,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虽告一段落,但本案的矛盾化解工作远未结束,本院希望本案各方以血缘亲情为出发点,以传统伦理为切入点,以家庭福报为落脚点,继续努力缓和关系直至冰释前嫌。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绝不受无理信访等非正常压力所影响,望各方当事人知悉并尊重。
 
二、法理分析一:财产权益认定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财产权益的归属如何影响刑事定罪。上诉人辩称,案涉房屋建于其夫臧某乐的宅基地上,且2003年分家时分给长子臧某贵,故拆除行为不构成犯罪。然而,刑事审判中对财产权益的认定需以证据为基础,而非当事人单方主张。安新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虽未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但明确认定房屋“系臧某寅甲所建”,并结合村委会证明、缴费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刑事诉讼中,民事生效裁定的认定事实可作为参考,但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臧某山(原村支书)、臧某生(原村会计)的证言均证实房屋由臧某寅甲建造并交纳费用,且分家协议中明确排除案涉房屋。这些证据已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财物属他人权益而故意毁坏。本案被告人臧某祥甲、臧某花在调解过程中已通过镇村干部知悉房屋权属争议,且高某广供述称其知晓法院裁定内容,仍选择夜间秘密拆除,足见其主观故意。财产权益的“合法性”不依赖于土地使用权登记 completion,《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案涉房屋虽未办理登记,但臧某寅甲基于建造行为享有事实上的财产权益,任何人均不得任意侵犯。法院的裁判体现了刑法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无论关系亲疏,非法毁坏他人财物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理分析二:家庭纠纷中刑法的谦抑性与伦理平衡
本案折射出刑法在家庭纠纷中的适用困境。上诉人主张,基于母子关系及家庭矛盾,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刑法不应介入。但法院指出,亲属间侵财行为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刑法谦抑性不等于无条件豁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明确,亲属间犯罪需综合考量动机、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但并非一律出罪。本案中,被告人并非因生活所迫或一时冲动,而是经过长期预谋、雇佣他人、选择凌晨拆除,手段隐蔽且破坏性明显,已超出家庭内部纠纷范畴,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法院在裁判文中特别强调传统伦理与法律规则的平衡。母子反目、兄弟成仇的悲剧本可避免,但当事人选择以暴力方式解决争议,迫使司法介入。刑法在此的作用不仅是惩罚,更是警示:法律鼓励家庭成员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矛盾,但绝不容忍以侵权手段争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臧某祥甲免予刑事处罚,体现了对老年人及家庭关系的特殊考量,但臧某花作为纠纷推动者,被判实刑则彰显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案警示公众,财产争议应通过公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以“拆房泄愤”的方式激化矛盾。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本案的普法意义在于厘清“家事”与“刑事”的边界。在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背景下,家庭成员需增强物权意识和法治观念,避免以亲情绑架法律。法院的裁定不仅维护了个案正义,更传递了“物权受保护、侵权必追责”的法治信号。未来,类似纠纷可借鉴“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模式,通过村委会、司法所等渠道前置化解,防止民事争议升级为刑事犯罪。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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