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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张万军教授:因民间矛盾预谋杀人并埋尸灭迹 最高院不予死刑核准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9-19 23:14: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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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邹某,男,汉族,1963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城县。2019年8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8月20日以(2020)内04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2月3日以(2020)内刑终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刘某甲(殁年51岁)系同村村民。案发前四五年,刘某甲曾带领邹某等人外出打工,获取劳动报酬后未足额支付给邹某,邹某多次索要未果,产生了让刘某甲干活抵顶工钱、否则便杀死对方的念头,并于案发前提出让刘某甲帮忙干活,刘某甲应允。2019年8月5日8时许,邹某将刘某甲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家中,让刘某甲修复房屋墙面和院内下沉地面,刘某甲称次日带人完成。后邹某见刘某甲欲离开,遂谎称后院草屋子内埋有古董,让刘某甲将古董挖出。待刘某甲挖出一深坑后,邹某趁刘某甲不备,持木棒猛击刘某甲头部,后将刘某甲推入坑内掩埋,并用水泥抹平地面。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系因钝器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手机话单等书证;证人高某、赵某、刘某乙、金某甲、金某乙、汪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在被告人邹某家后院草屋子门口东侧墙面上检出被害人刘某甲血迹的DNA鉴定意见;根据邹某指认在邹某家后院草屋子内挖掘出刘某甲尸体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邹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邹某预谋杀人,埋尸灭迹,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刘某甲侵吞邹某部分工资,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对邹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刘某甲过错在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判决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刑终20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刑终20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三、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包头钢苑
刑事律师团队是
包头
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
,
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
。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
精细化
,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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