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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行为的定性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9-07 22:18:4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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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1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人在甘肃省合水县多次对在校未成年人实施强拿硬要行为,共计7起,涉案金额158.50元。其中,李某甲、李某乙参与全部7起,王某某参与5起。作案手段包括威胁、恐吓、拳打脚踢,甚至持匕首胁迫,但均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其余被挥霍。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主要理由包括:其一,被告人均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使用的暴力手段强度较低,未造成人身伤害,属于“轻微暴力”;其二,强拿硬要的财物数额较小,共计158.5元,属于“少量财物”;其三,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寻衅动机,表现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寻求精神刺激,严重扰乱校园周边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判处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后未上诉、抗诉,已生效。
案例来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寻衅滋事案(2023-02-1-269-002)
裁判要旨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轻微暴力”,可以从其实施暴力的方式、强度,以及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后果来分析判断,并应注意与成年人相区分。未成年人持刀强抢的,要结合其是否实际动刀伤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其他危害后果,综合认定是否属于“轻微暴力”。
未成年人强拿硬要的他人财物是否属于“少量财物”,可以参考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以1 000元以下的财物为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4条的规定,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 000元以上,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亦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他人少量财物,符合《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的,依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强拿硬要行为的次数、手段、危害后果,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否认罪悔罪以及是否积极退赃等因素,准确把握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二、法理分析
从本案的裁判理由和要旨可以看出,法院在定性未成年人强拿硬要行为时,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体现了刑法谦抑性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价值取向。
首先,关于罪名的认定,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行为方式上确有交叉,但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程度。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寻衅滋事罪更注重行为人的“寻衅”动机,即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扰乱公共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多次在同一地点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行为,且即便未抢到财物也实施殴打,显示出明显的欺侮和挑衅意味,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其次,对“轻微暴力”和“少量财物”的认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对待。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行为控制能力和后果认知能力较弱,刑法对其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持刀行为虽具危险性,但若未实际造成伤害,仍可纳入“轻微”范畴。数额上虽以1000元为参考标准,但更关键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再次,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刑法》第17条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的精神。法院不仅考虑了行为次数、手段、后果,还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退赃情况,体现了量刑的个别化和人道主义关怀。
三、延伸思考: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治
本案虽是个案,却反映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常见的行为模式与心理动因。许多未成年人实施强拿硬要行为,并非出于经济需求,而是为了寻求认同、显示“权威”或发泄情绪。因此,单纯依靠刑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共同构建预防体系:家长应加强监护与沟通,学校应开展法治教育与心理辅导,社区应提供更多正向活动空间。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也应注重行为矫治与心理干预,避免标签化效应,帮助未成年人重返正轨。
法律不是冰冷的工具,而是社会的调节器。对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纵容,也不能一味严惩,应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有利于其成长的处理方式。本案的裁判,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实践。
包头钢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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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
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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