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张万军教授:超范围采矿=无证采矿?解析非法采矿罪认定关键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30 22:23:44 阅读:次 |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梁某德与浙江省温岭市某村村委会商定,以村委会名义办理该村某矿场边坡治理项目。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9月批准其开采建筑用石料共计27.31万吨。梁某明受梁某德指使负责矿场日常管理,所采岩碴矿销售用于筑路。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矿场在治理工程采挖区内实际采挖415,756吨(含岩石、风化层、土体),在采挖区外非法采挖829,830吨(含岩石、风化层、土体),总采挖量达1,245,586吨。扣除合法审批的27.31万吨及风化层、土体、建筑废料等,法院认定梁某德、梁某明共同非法采矿822,585吨,价值13,161,360元。 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梁某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梁某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梁某德上诉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核心裁判观点认为:被告人实际采挖数量远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量,属于超范围采矿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1-1-349-003;案例名称:梁某德、梁某明非法采矿案——超范围采矿的数量及价值认定) 本案裁判要旨下: 被告人实际采挖数量远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量的,系超范围采矿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二、超范围采矿的法律性质界定:突破许可即等同“无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超范围采矿”是否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的客观要件包含“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五)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范围等采矿的。” 本案中,梁某德等人虽取得27.31万吨的合法审批,但其实际开采量(124万余吨)数倍于许可量,且存在明确的“界外开采”(即超越批准的地理区域),完全符合《解释》对“超范围采矿”的界定。此时,法律拟制其行为性质等同于“未取得许可证”,直接触发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评价。 这警示矿业从业者,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量、矿种、区域是刚性约束红线,任何一项的实质性突破,均可能构成犯罪,所谓“有证但超采”并非免责理由。 三、非法采矿数量与价值的司法认定逻辑:多重印证与专业鉴定 本案对非法采矿数量及价值的认定方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被告人梁某德和梁某明均供述采挖量在100万吨以上,证人王某云、叶某德、江某通证明采挖量在140万吨以上,过磅记录记载采挖量在150万多吨,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证明二被告人共开采了124万多吨矿石的事实。同时,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仅批准同意了27.31万吨的采挖量,而二被告人实际采挖数量远超这一批准量,系明显的超范围采矿行为。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共同指向远超审批量的非法开采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实务中,国土部门的专业测量鉴定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其科学性和权威性在司法审查中通常被优先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的非法采矿价值为13,161,360元,其计算基础是经核实的非法矿石数量(822,585吨)。该价值由温岭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法官特别强调该机构具备法定资质,且无证据表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故依法予以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计算非法采矿价值时进行了必要扣除合法审批的27.31万吨;开采物中的风化层、土体、建筑废料(因其不属于涉案许可的“建筑用石料”矿种)。 这体现了非法采矿罪惩罚的是对特定矿种的非法开采行为。即便是从同一矿体采挖,非目标矿种(如土方)的价值通常不计入犯罪数额。 辩护方若对价值鉴定有异议,必须提出实质性反驳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仅质疑不足以推翻专业机构的有效结论。 四、主从犯区分与量刑梯度:罪责刑的精细化适配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了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悔罪表现: 梁某德作为项目的发起者、组织者和实际控制人,指使梁某明进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判处实刑并处罚金。梁某明受梁某德指使负责现场管理,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获得“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宽宥处理。 此判决精准贯彻了刑法关于主从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 对于参与非法采矿项目的执行层人员,若能证明其受雇佣、听命行事且作用有限,积极认罪悔罪,争取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是重要的辩护方向。而对于组织者、受益者,则难以逃脱较重的实刑惩罚。 梁某德、梁某明案清晰划定了采矿许可的刚性边界——“超范围即无证”。它警示矿业活动参与者:必须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数量、区域、矿种范围内作业,任何重大逾越均面临刑事追诉。同时,本案也展示了司法机关如何通过多元证据印证锁定数量、依托专业鉴定认定价值、根据角色作用区分量刑,实现精准打击与公正裁判的统一。对于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此案更具现实警醒价值。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钢苑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3654849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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