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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高某铭抢劫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24 21:31:2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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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4年11月24日晚,高某铭在长春某麻将馆与被害人李某珍(68岁)打麻将后,假意护送其回家。行至李某珍家单元门前时,高某铭用铺路方砖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劫取现金200元及金项链一条。次日,高某铭将项链销赃,获款2093元。四日后,高某铭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定:高某铭归案后始终稳定供述犯罪细节,依其指认提取到隐蔽性极强的关键物证(如销赃首饰店登记簿、断裂的项链挂钩、现场遗留烟蒂等),并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尸体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同时,侦查全程录音录像排除了刑讯逼供可能,高某铭作案后更换住处、丢弃手机卡及衣物等反常行为进一步排除了合理怀疑。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高某铭死刑,经最高法核准执行。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3-04-1-220-001《高某铭抢劫案》)
裁判要旨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
二、法理分析:隐蔽性物证如何成为定罪“密钥”
本案的标杆意义在于,司法机关通过“隐蔽性物证+供述合法性+证据闭环”三重验证,破解了“零目击者”死刑案件的证明难题。
1. 隐蔽性物证:供述真实性的“试金石”
高某铭供述的销赃细节(如项链挂钩断裂、重量9.9克、登记身份证信息)均非外界可轻易知悉。这些细节与首饰店登记簿、现场断裂吊坠等物证精准吻合,形成“供述→指认→物证”的强逻辑链条。隐蔽性物证的特殊价值在于:若被告人未亲身经历犯罪,几乎不可能编造出与客观物证完全一致的细节。 此案中,断裂的挂钩这一微小特征,成为锁定赃物来源的核心枢纽,这正是隐蔽性物证的典型作用。
2. 排除合理怀疑:构建“唯一性”结论
法院并未止步于物证印证,更通过时空逻辑与反常行为彻底排除其他可能性:
麻将馆监控缺失,但烟头DNA、证人证言共同锁定高某铭是末位离开且与被害人同行者。从离馆到案发仅30分钟,其行动轨迹与案发时间、地点严丝合缝。高某铭声称住宽平大桥,实际却走向反方向的案发地;次日立即更换住处、丢弃手机卡及衣物。这些举动违背常理,却与掩盖罪行的心理高度契合。合议庭特别论证“捡拾项链”的可能性——熟人遇害后盗财的概率极低,且无法解释其主动护送被害人的矛盾行为。这种层层递进的排除法,使“高某铭系唯一作案人”的结论无可撼动。
3.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程序合法是生命线
本案对供述合法性的审查堪称教科书级:
从首次讯问到死刑复核,高某铭供述稳定且自然(如直接描述“用砖打后脑两下”);指认作案地点、捡砖位置均有同步录音录像,且现场方砖分布状态与其指认一致;侦查机关主动调取麻将馆烟蒂、首饰店登记簿等客观证据补强供述。
程序正义确保了供述的真实性,而隐蔽性物证则反向验证了程序的正当性,二者形成闭环,完全满足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司法启示:隐蔽性物证应用的实践要点
该案裁判要旨虽明确“隐蔽性物证可定罪”,但实践中需警惕三个误区:
1. 防止“指认诱导”污染证据
指认隐蔽物证前,必须确保被告人自发供述细节。例如本案中,高某铭先描述“项链断裂、无吊坠”,警方再据此勘验现场发现吊坠。若顺序颠倒(如先向被告人展示吊坠再取证),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
2. 破除“口供依赖”思维
隐蔽性物证的价值在于补强供述,而非替代独立证据。本案中,即便抛开高某铭供述,仍存在“烟头DNA证明其在现场+销赃记录证明其持有赃物+尸体伤痕与方砖吻合”的间接证据链。隐蔽性物证是链条的“铆钉”,而非链条本身。
3. 用“常理检验”排除合理怀疑
对隐蔽性物证的解读需结合生活逻辑。例如,高某铭供述“拽断项链挂钩”与现场吊坠断裂痕迹吻合,此细节与抢劫暴力行为高度关联;若其辩称“捡到项链时挂钩已断”,则需解释为何未报警、为何精准知晓被害人活动轨迹等矛盾点。隐蔽性物证的真实性,往往藏于生活逻辑的缝隙之中。
高某铭案揭示了刑事证明的精髓:隐蔽性物证是破局的钥匙,但唯有嵌入“合法程序+证据印证+常理检验”三位一体的锁芯,才能开启正义之门。 在死刑案件中,这一标准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是对生命权最彻底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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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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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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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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