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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曹某某寻衅滋事案——信息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22 21:10:04 阅读:
次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为牟取自媒体流量与经济利益,在抖音、快手等平台持续编造并散布“胡鑫宇事件系自导自演”“家属是演员”“胡鑫宇仍存活”等虚假信息,累计发布造谣视频109个,直播111场,相关虚假内容获得数万次点赞、转发及评论,直播获利近5万元。其行为导致大量网民对官方调查结果产生质疑,引发线上线下公共秩序混乱,部分网民借机起哄闹事,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公安机关多次劝诫无效后,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曹某某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生效后无上诉、抗诉。(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5-1-269-001,题目:曹某某寻衅滋事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依据信息网络的性质、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法理分析:网络谣言的刑事规制逻辑
(一)虚拟空间秩序纳入刑法保护的必然性
传统寻衅滋事罪以“公共场所”为行为载体,但信息网络已深度嵌入社会运行体系。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网络空间可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秩序混乱的,适用寻衅滋事罪。本案中,曹某某的谣言经平台裂变式传播,导致数万网民认知混淆,官方通报公信力受损,大量投诉倒逼监管部门介入,符合“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实质要件。
(二)“严重混乱”的司法认定维度
法院综合三项指标认定危害程度:
1.传播广度。造谣视频累计浏览量超5万次,互动数据(点赞、评论、转发)总计逾6万次,远超一般网络言论影响范畴;
2.社会对抗性。部分网民因轻信谣言质疑国家机关调查结论,形成“官方—谣言”对立阵营,破坏社会治理共识;
3.持续性危害。在专班新闻发布会辟谣后,曹某某仍继续散布谣言111场直播,主观恶意明显,且获利行为强化犯罪动机。
(三)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平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作为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条件。相较于线下暴力滋事行为,网络犯罪的危害具有隐蔽性与扩散性。本案量刑体现两点考量:
一是被告人通过直播打赏直接获利近5万元,经济动机可量化;二是其拒不听从公安机关劝诫,情节恶劣。八个月有期徒刑的裁量,既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彰显司法机关对网络空间秩序的保护力度。
该案为全国首例因编造“胡鑫宇事件”谣言获刑的标杆案例,其裁判要旨已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为同类行为划出司法红线——网络非法外之地,任何以虚假信息消费公众善意、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钢苑
刑事律师团队是
包头
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
,
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
。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
精细化
,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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