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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季某辉、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20 11:23:07   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1年,被告人李某辉、李某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从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某村村民手中承包、置换土地,购置铲车、洗砂船等设备,组织人员挖土洗砂并对外销售牟利。同年11月,原辽宁省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辉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复种被毁耕地并罚款900310元。然而,李某辉、李某在受罚后仍未收手,继续承包土地、取土销售,造成农用地严重破坏。经司法鉴定,2011年至2014年间,二人以取土形式破坏耕地总计63.72亩,其中包括54.25亩永久基本农田;挖掘深度达0.54米,导致原种植层彻底毁坏。李某辉、李某从中非法获利664500元。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人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李某辉、李某不服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辉、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大量毁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题目“李某辉、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入库编号2024-11-1-347-002)
裁判要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针对耕地进行非法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二、法理分析
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和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我长期关注农用地保护领域的司法实践。本案的裁判要旨和理由,精准诠释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核心要素,凸显了刑法对土地资源的严格保护。在此,我结合法律理论与实务经验,深入剖析其法理基础。
法理分析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须满足三个核心要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本案中,李某辉、李某的行为完全契合这些要件。首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体现在二人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却以虚假的“农业养殖”名义承包土地,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关于农用地用途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被定性为“规避监管”,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其次,“改变土地用途”要件在本案表现为将农用地用于取土挖砂的商业活动,而非申报的农业养殖。法院强调,土地用途的变更不以物理形态改变为唯一标准,关键在于实际功能背离农用地本质——农用地的核心价值在于耕作或生态功能,而挖砂行为彻底破坏了其生产能力,属于根本性改变。最后,“造成大量毁坏”要件通过司法鉴定量化证实:63.72亩耕地毁坏中,54.25亩为永久基本农田,挖掘深度0.54米导致种植层不可逆破坏,符合“大量”标准。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毁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本案远超此阈值,故量刑时适用较重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在行政处罚后继续犯罪,这成为法院加重处罚的关键情节。行政处罚(如罚款和复种令)本质是行政纠错机制,但当行为人明知违法仍持续实施,便转化为刑事恶意。刑法理论中,这体现“违法性认识”的深化——李某辉、李某在收到国土部门处罚后,理应及时停止侵害,但其反而扩大破坏规模,主观恶性显著提升。法院据此在量刑时拒绝缓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践中,类似案件常以“情节严重”升格法定刑,本案判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正是基于持续破坏的加重情节。从辩护角度看,若被告能证明其行为存在“合理误会”(如误信取土属农业改良),或可减轻罪责,但本案证据显示其购置专业洗砂设备并对外销售,纯属牟利驱动,故辩护空间极小。
法理分析二:本案的司法警示与实践启示
本案裁判要旨的核心在于揭穿“以农业之名行破坏之实”的伪装,这对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土地保护具有深远意义。作为法学教授,我在教学中常强调: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农用地“非农化”趋势。近年来,类似案件频发——部分行为人假借“设施农业”“生态养殖”等政策红利,擅自取土挖砂或兴建非农设施,最终导致土地荒漠化或污染。本案中,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而非轻罪的“行政违法”,彰显司法对土地犯罪的“零容忍”。尤其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国家划定的优质耕地),刑法保护更趋严格,司法解释将毁坏基本农田视为加重情节,本案54.25亩的破坏量直接触发重罚,警示意义极强。
从实务角度,此案为农民、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三重启示。对农民而言,需警惕“土地流转陷阱”——李某辉等人以承包名义低价获取土地,实则用于破坏性开发。农民在签订合同时,应核查对方资质及土地用途,避免成为共犯。对企业来说,以农业项目申报时,必须确保实际用途合规;若涉及土地整理(如取土),须取得环评和用地许可。本案被告未履行这些义务,其“洗砂销售”纯属商业行为,与农业无关,故无法援引“农业生产必要”抗辩。对地方政府,本案突显执法联动的重要性——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未能遏止犯罪,刑事司法及时介入填补了监管漏洞。未来,应建立“行刑衔接”机制,例如国土部门在处罚时同步移送犯罪线索,避免本案式的“罚而不止”。
此外,本案追缴违法所得664500元,体现“不让犯罪获利”的刑法原则。在土地犯罪中,经济处罚往往比自由刑更具威慑力,因为非法获利常远超罚金。法院通过全额追缴,切断犯罪经济基础,这与《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立法精神一致。实践中,我代理类似案件时,常建议被告主动退赃以争取减刑,但本案被告拒不悔改,二审维持原判合情合理。总之,本案以鲜活案例阐明:任何以农业为幌子的土地破坏行为,都将面临刑法严惩。司法不仅保护土地资源,更维护社会公平——农用地是农民生计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其毁坏将引发连锁社会问题。法院的严格解释,为全国类案树立标杆,推动土地管理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保护”。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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